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28號
PCDV,110,重家繼訴,28,20220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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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何映汝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原 告 何家誼


被 告 何盈慶

何盈達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丁○○視為已一同起訴之說明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 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 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 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 51條所明定。又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除公同關係所由規 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故繼承人 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或 不當得利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如由公同共有人即 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就此項債權為訴訟上之請求時,自 須得其他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始能謂當事人適格無欠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104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甲○○以其於民國107年2月13日簽立之「遺產分割協 議書」係遭被告丙○○、乙○○及三叔戊○○詐欺而為,其於11 0年4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撤銷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之



意思表示以及被繼承人何竹養遺產分割移轉登記等物權行 為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及第767條提起本件訴訟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該聲明之訴訟標的涉及「公同共 有債權」,對全體繼承人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又本院 依原告甲○○聲請,於110年10月27日裁定丁○○應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日內追加為原告,丁○○逾期未追加,依民事訴 訟法第56條之1之規定,應視為已一同起訴,合先敘明。   
二、一造辯論判決規定適用之說明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 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 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規定,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到場當事人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甲○○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何竹養於107年1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法定繼承人為子女即原告甲○○、丁○○、被告丙○○ 、乙○○,渠等之應繼分為各四分之一。
(二)被繼承人何竹養過世後,被告丙○○、乙○○及三叔戊○○多次 向原告甲○○、丁○○詐陷表示,被繼承人何竹養三七五減租 土地承租部分,因原告甲○○、丁○○是家中女性,依法無任 何繼承權,今被告丙○○、乙○○及三叔大發慈悲,就被繼承 人何竹養三七五減租承租土地部分,願意各分配新臺幣( 下同)750萬元(後更正為700萬元)予原告甲○○、丁○○, 但原告甲○○、丁○○均須拋棄對被繼承人何竹養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繼承,由被告丙○○、乙○○繼承各二分之一等語, 致原告甲○○、丁○○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在被告提供之10 7年2月13日「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致被告丙○○、乙 ○○順利取得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何竹養之遺產,並經新北 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於107年2月2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辦理產權登記。
(三)嗣於110年1月12日,被告丙○○突然無端要原告甲○○提供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並表示要拿去中和區公所辦理耕地



租約續租程序,此與被告丙○○、乙○○及三叔戊○○前述「因 原告甲○○、丁○○是家中女性,依法無任何繼承權」之說詞 相異,引起原告甲○○生疑,經向相關行政單位調閱被繼承 人何竹養之書面繼承資料,以及向中和區公所兆鼎聯合 律師事務所曾律師查證結果,得知「無論男女,均可繼承 」,且原告丁○○向區公所查證結果亦然。據此,原告甲○○ 、丁○○始知當初均遭被告丙○○、乙○○及三叔戊○○等三人為 蒙蔽、詐陷,而簽署上開107年2月13日「遺產分割協議書 」,原告甲○○乃委任蔡錦得律師,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 等規定,以110年4月15日台北南海郵局第000334號、第00 0335號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丙○○、乙○○,作為撤銷上開10 7年2月13日「遺產分割協議書」債權行為之意思表示及被 繼承人何竹養遺產分割移轉登記等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四)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2月23日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所辦理之登記,由被告二人各取得二分之一所有, 係侵害原告因繼承而取得之應繼分財產權,原告甲○○依民 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自得訴請被告塗銷如附表所 示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辦理之登記。
(五)並聲明:    
  1、被告丙○○、乙○○應將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何竹養之遺產, 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於107年2月2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所辦理之登記予以塗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丁○○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則以:
(一)兩造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是經雙方協調後同意簽署 ,原告自知無扶養父母,無論父母醫療及喪葬均為被告處 理,故經協商後,所有繼承人同意,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 何竹養遺產農地各二分之一,三七五減租部分則由兩造共 同繼承,因三七五減租部分,並未在被繼承人何竹養遺產 清單內,故「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未記載三七五減租部分 ,並無原告甲○○所稱遭被告及三叔詐欺之事實,原告所言 並不實在。
(二)原告甲○○主張,遭被告及三叔向原告詐欺,因原告為女性 ,故無繼承權云云,顯不實在。原告甲○○為成年人,高中 畢業,更具一般常識,豈可能因被告主張,原告甲○○因身 為女性,而不得繼承,即信以為真,而拋棄繼承?此繼承 資訊隨便查詢即可得知女性本可繼承。再者,當時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為農地性質,價值非高,反而三七五減租之承



租地有價值,原告甲○○知之甚詳,所以當時同意如附表所 示之農地,由被告二人繼承,高價值之三七五減租部分, 則由四位子女平均繼承。另當時登記,都要原告甲○○相關 身分證件、印鑑證明,才能辦理繼承登記,故簽署遺產分 割協議書時,原告甲○○誆稱,係被告及叔父稱女性不得繼 承何竹養所有財產云云,或稱僅給750萬拋棄繼承云云, 或至110年1月12日,被告要求身分證登記三七五租約,原 告甲○○問人才發覺可以繼承三七五減租契約,故原告甲○○ 遭詐欺云云,均已屬不實。因原告甲○○於107年4月27日, 已繼承登記三七五減租權利,豈可能於110年1月12日,續 約登記時,才發覺遭詐欺?況就被告傳給原告甲○○之簡訊 内容以觀,如被告於被繼承人何竹養死亡時,於分割遺產 之際,詐欺原告甲○○不得繼承,豈可能於110年間,還告 知原告甲○○要身分證去公所辦理租約續約,而讓原告甲○○ 發現,實已違反常理。
(三)兩造三叔根本未介入遺產分割協議,若要詐欺原告甲○○因 身為女性而無繼承權,為何仍讓原告甲○○各繼承高價值之 三七五減租四分之一權利;且由新北市及臺北市捷運徵收 及補償日期等相關資料可知,於107年2月13日,兩造簽署 「遺產分割協議書」時,三七五減租徵收及補償價額根本 尚未確定,被告及三叔如何能未卜先知,知道補償750萬 元,而向原告甲○○為詐欺。另原告甲○○於107年4月27日, 繼承三七五減租權利後,均親自參與捷運徵收及補償協議 ,且都是原告甲○○親自簽名或蓋章,相關款項均匯至原告 甲○○提交給新北市及臺北市政府之個人金融帳戶内,原告 甲○○豈有不知是因為繼承三七五減租,而得分配權利之理 。
(四)由上述可知,原告甲○○於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時,即 已知悉該協議内容,並無遭詐欺之可能;退步言,其於11 0年間,才以詐欺為由主張撤銷,然從上述內容可知,原 告甲○○於107年2月13日為簽署,即應可得知遺產分割繼承 之事實,農地歸被告二人各二分之一,三七五減租部分則 由平均繼承,兩造各四分之一等,原告甲○○並無遭詐欺。 退步言,其於107年4月27日三七五減租登記繼承時,即已 知三七五減租繼承之遺產分配事實,故已逾民法第93條規 定之一年除斥期間甚明。綜上所述,原告甲○○主張顯無理 由,請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五)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執行。  四、本院經到庭之兩造當事人同意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其不 爭執事項及爭點如下(見重家繼訴字卷一第301頁至第303頁 等):
(一)不爭執事項
1、被繼承人及繼承人部分
被繼承人何竹養於107年1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子女即原 告甲○○、被告丙○○、乙○○及追加原告丁○○,共四人,相關 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如重家繼訴字卷一第37頁至第42 頁、第174頁、第103頁至第108頁所示。 2、法定應繼分部分
原告甲○○、被告丙○○、乙○○及追加原告丁○○,各四分之一 。
3、分割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範圍及相關申請登記、謄本資料部 分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範圍如下所列,此外,該等不 動產已於107年2月23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10 7年板登字第37830號),登記在被告丙○○、乙○○名下,相 關申請登記及謄本資料等,詳如重家繼訴字卷一第169頁 至第243頁、第75頁至第95頁,其上相關人等之文件、印 鑑章、印文、印鑑證明等,均為真正(僅對於107年2月13 日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告甲○○是否遭詐欺而簽 立,雙方有爭執,列入下列爭點)。
(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4)「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7)「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8)「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9)「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4、「遺產分割協議書」部分
(1)上開繼承人四人,曾於107年2月13日簽立「遺產分割協 議書」(即原證3,另詳如重家繼訴字卷一第173頁)( 惟原告甲○○主張:係遭被告丙○○、乙○○及三叔公戊○○詐 欺所簽立;然被告丙○○、乙○○否認,此部分列入下列爭 點)。




(2)原告甲○○於110年4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丙○○、乙 ○○,為撤銷前揭意思表示(即原證4,見重家繼訴字卷 第45頁至第71頁;原證8,見重家繼訴字卷第263頁至第 265頁)(至於有無逾除斥期間,雙方爭執,此部分列 入下列爭點)。
(二)爭點部分
1、詐欺行為
上開107年2月13日「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告甲○○是否因 遭被告丙○○、乙○○及三叔公戊○○詐欺,而簽立之? 2、除斥期間
原告甲○○於110年4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等(即原證4,見 重家繼訴字卷第45頁至第71頁、原證8,見重家繼訴字卷 第263頁至第265頁)予被告丙○○、乙○○,為撤銷該等意思 表示,是否已逾除斥期間?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甲○○未能舉證證明,其有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情  1、相關規定及說明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 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 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 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之撤銷 ,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 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而民法上所謂「詐欺」,係欲相對人陷於錯 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最 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380號前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所謂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 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 思表示而言。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 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民事判決可參)。 2、原告甲○○主張,其於107年2月13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係遭被告丙○○、乙○○及三叔戊○○為詐陷表示而簽立等 情,固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告甲○○與被告丙 ○○透過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重家繼訴字卷一第43頁、 第73頁至第97頁、第173頁)。被告則否認上情,以上開 陳詞置辯,並提出租約變更登記紀要表、107年8月16日三 七五減租收據影本、被告丙○○之郵局交易明細、107年12 月25日協議書等件為憑(見重家繼訴字卷一第279頁至第2



87頁)。
3、經查:
 (1)證人即原告甲○○配偶駱明濬到庭證稱:「(問:岳父遺 產如何處理?)因為岳父有農地,也是三七五的佃農。 三叔戊○○說要女兒放棄農地的繼承,當時三七五的耕地 要蓋捷運,所以會有捷運徵收補償金,三叔說大概有七 百萬左右,三叔說甲○○是女生,也沒有參予耕作,所以 沒有資格可以繼承三七五的補償金,所以本來是要繼承 岳父的私人農地四分之一,所以要甲○○放棄私人農地的 繼承,要拿三七五補償金七百萬元做交換條件。」、「 (問:三叔何時、何地說的?你有在場嗎?)我有在場 ,時間是在岳父往生後大概一週左右,地點在他們舊家 。現場有三叔、我、甲○○、丙○○、乙○○,至於丁○○好像 不在。」、「(問:三叔說幾次?)陸續兩三次,不同 時間,但差不多那幾天,都是同地點。」、「(問:有 無人現場質疑?)現場沒有人質疑。」、「(問:為何 甲○○無法取得三七五的權利?)三叔說甲○○是女生,也 沒有參予耕作過。」、「(問:是因為性別,還是因為 沒有耕作?)都有。」、「(問:甲○○沒有當場質疑, 為何女生會不能繼承三七五權利?)沒有。」、「(問 :所以大家都是一團和氣達成共識?)當初大家都是這 樣講的。沒有吵架、也沒有人質疑。」、「(問:那為 何甲○○現在又來提告?)去年就是110年1月中的時候, 因為哥哥丙○○有用LINE傳訊息給甲○○,說要她的身分證 影印本、印章,說要去區公所辦理三七五耕地的續約手 續。」、「(問:然後?)我太太有給我看訊息,叫我 拿資料給丙○○,我跟甲○○一起覺得不對,當初不是說女 生不可能繼承,怎麼現在又要資料去續約,所以有懷疑 。」、「(問:之後?)懷疑之後,我跟甲○○去中和區 公所查證,承辦小姐幫我們查,說岳父是佃農身分,岳 父過世了,子女都可以繼承,我還特別問男女都可以嗎 ?承辦小姐回答男女都可以。」、「(問:去中和區公 所查證很困難嗎?)去問就好了。我們去區公所問一次 。另外兩次,是去台北市南京東路的聯合律師事務所, 有問曾律師。」、「(問:去區公所查證要錢嗎?)不 用錢,很方便。沒有限制,就是看我們身分證。」、「 (問:去問曾律師?)不用費用,是免費諮詢。」、「 (問:甲○○領了多少三七五補償金?)將近七百萬元。 兩次加起來大概七百萬元。何時領,我忘記了。我們夫 妻的財物,彼此清楚。」、「(問:甲○○簽遺產分割協



議書時,你有在場嗎?)我不在。」、「(問:你知道 甲○○有簽遺產分割協議書嗎?)我知道,大概是岳父過 世後一個月左右。」、「(問:為何相信戊○○說女性沒 有繼承權呢?)那時候,其實我跟甲○○當時是半信半疑 ,三七五怎麼會有性別問題,後來他們有找阿葉伯,阿 葉伯對我們夫妻說,妳們女性沒有資格拿這條錢,就是 三七五補償金,是因為三叔好心,看我們不好過,大發 慈悲,願意拿出來分給你們。」、「(問:三叔講的時 候,在場被告兩人,當場有何表示?)男性沒有表示。 」、「(問:你是不是也知道丁○○有簽遺產分割協議書 ?丁○○為何簽?)在簽分割遺產協議書之前,她們姊妹 有討論過這件事情,當時我有在旁邊,我有聽到,丁○○ 說三叔說她也不能繼承三七五的補償金,三叔要丁○○放 棄私人農地。」、「(問:妳們有無跟丁○○聯絡,丁○○ 事後有無去中和區公所問,區公所對丁○○有何表示?) 我們去問完區公所後,甲○○有打電話給丁○○說,女生可 以繼承,丁○○說她也有去問過區公所,說女生也可以繼 承,但沒有說她什麼時候去問。」、「(問:剛才所述 ,有陪同甲○○去舊家談繼承的事情,談兩、三次,你是 否都有在場?時間是上午、下午或晚上?戊○○及被告二 人是否都有在場?)這兩三次,我都有在場,都是傍晚 ,戊○○及被告二人都有在場。至於丁○○有無在場,我沒 有印象。」、「(問:依你剛才所述,107年2月在協商 三七五減租繼承部分,原告兩人當時都已經拋棄三七五 減租的繼承,是否如此?)原告二人的確在107年2月時 拋棄三七五減租的繼承,方式就是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姊妹二人是分開簽的,我不知道是誰先簽。」、「( 問:依你剛才所述,以及原告準備書五狀,都有提到是 戊○○說女性不得繼承,所以他有讓出各七百萬給原告二 人,是否如此?)確實如此。」、「(問:在107年9月 以及108年3月,原告兩人,領取三七五減租土地徵收的 補償款,要填或交付什麼樣的資料,是否知道?是否需 親自到場辦理?)三叔有請代書代辦,我有拿甲○○身分 證、印章給三叔或哥哥丙○○。印鑑證明也有拿給他們。 至於本人是否親自到場或出自委託書,我不清楚,但有 兩次是甲○○及我,一起親自到台北市捷運局那邊蓋章, 應該是蓋領錢手續的章,當時要帶身分及印章,新北市 捷運局,好像也有去。」、「(問:依你剛才所述,阿 葉伯有說女性不得繼承,則被告兩人有無在場?有無表 示任何意見?)兩個男生應該有在,但他們沒有聽到,



所以他們沒有回應。」、「(問:你說是三叔大發慈悲 ,讓原告二人各取得七百萬?)對。」、「(問:所以 是誰要給原告二人各七百萬?)三叔說是他讓出來的, 所以是三叔要給。」、「(問:最後是誰給?)是捷運 局給 的。」等語(見重家繼訴字卷二第106頁至第113 頁)。
 (2)另證人即兩造三叔戊○○到庭證稱:「(問:有無看過系 爭分割遺產協議書(卷一第173頁))沒有看過,都是 她們自己處理。」、「(問:兩造的遺產分割協議過程 ,你有無參與或接觸?)都沒有,都是他們自己。」、 「(問:原告甲○○表示,你二哥死亡後,子女在討論分 割遺產的時候,你有在場表示,三七五減租的權利,女 性不能繼承,剛才證人駱明濬也有證述,有何意見?) 我都沒有參與,我跟我二哥住在一起,我們都住老家。 」、「(問:二哥死亡後,二哥的子女,有無在你面前 討論二哥的遺產,如何處理?)他們有討論,我在旁邊 看電視,電視的聲音還比他們討論的聲音大。」、「( 問:阿葉伯?有出現過嗎?)是我堂哥。在他們討論時 ,都沒有來。」、「(問:為何甲○○會說,你有表示女 性不得繼承三七五的權利?)我很少碰到甲○○,甲○○想 要錢就亂說。」、「(問:丁○○有無因本件分割遺產與 你接觸?)沒有。」、「(問:你跟丁○○住一起嗎?) 我們一起住三合院,我會幫丁○○收法院文件,但我不會 拆開來,我不知道是這種事情。」、「(問:107年1月 二哥死後,駱明濬有去你的舊家跟兩個被告以及你,去 談論你二哥遺產繼承的問題嗎?)沒有去討論過。」、 「(問:你有無跟原告及駱明濬提過,原告是女性不得 繼承三七五減租,你願意給分別給她們各七百萬或七百 伍拾萬,要她們拋棄你二哥遺產的繼承,包括私人農地 ?)沒有此事。」、「(問:你二哥107年1月死亡前, 你是否已經知道三七五減租的補償金,金額為何?何時 知道?)不知道。直到大約107年8月,108年1月才知道 ,這兩次是因為有發公文,所以才知道。」、「(問: 107年8月或108年1月,原告領取徵收補償金,你有跟原 告說請代書辦理嗎?原告有無交付印章或身分證給你? )都沒有。這都是要本人親自去領,我自己也是親自去 領,辦手續我不知道,但領錢,一定要本人親自去領取 ,其實,匯款的帳戶也要本人的帳戶。」、「(問:10 7年8月或108年3月,原告於書狀說該兩次,領取徵收補 償金,填寫相關資料,是你及丙○○指示她如何填寫,她



只有蓋章,是否屬實?)我沒有教。」、「(問:被繼 承人死亡之後,證人戊○○先生有無分別對甲○○及丁○○講 說,妳們女性對於三七五租約捷運補償款沒有繼承權? )沒有。」、「(問:你有無分別對上面兩人說,你有 打電話去中和區公所問過,妳們女性確實沒有繼承權? )沒有。」、「(問:證人有無對甲○○、丁○○講說,各 七百萬是證人戊○○讓出來給甲○○、丁○○的?)沒有。」 等語(見重家繼訴字卷二第114頁至第117頁)。 (3)細繹證人即原告甲○○配偶駱明濬之證述內容為:其有陪 同原告甲○○到舊家,談繼承的事,有兩、三次,都有陪 同,三叔戊○○及被告也都有在場,但被告二人沒有為任 何表示,而原告甲○○並沒有當場質疑等語(見重家繼訴 字卷二第110頁至第111頁等),惟此與原告甲○○民事起 訴狀所載及當庭所陳:被告二人及三叔戊○○多次向原告 甲○○為詐陷表示,當時其有質疑,但被告跟三叔他們說 只能二擇一,若要私人土地,就不能拿三七五的錢,若 要三七五的錢,就不能要私人土地,其當場懷疑,並質 疑回以是嗎?有可能嗎?等語(見重家繼訴字卷一第25 頁、第297頁等),渠等就「被告有無向原告甲○○為詐 欺表示」及「原告甲○○有無當場質疑」等節,彼此所述 顯然不一,則證人即原告甲○○配偶駱明濬之證述是否可 信,容有疑義;況證人即三叔戊○○已證稱:其並未參與 兩造有關被繼承人何竹養之遺產分割事宜,亦未向原告 甲○○表示「女性不得繼承三七五承租地權益」等語;是 原告甲○○是否確有聽聞證人即三叔戊○○所言,因而簽立 該「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節,自非無疑;且證人即三叔 戊○○並非被繼承人何竹養之繼承人,與兩造之間亦無債 權債務等利害關係,豈有如證人即原告甲○○配偶駱明濬 所言,由三叔戊○○自身平白出資1400萬元給原告甲○○、 丁○○,以換取渠等放棄對被繼承人何竹養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繼承之理;再者,原告甲○○其後提出原告甲○○代理 人與所謂丁○○間之錄音資料,然依該等錄音譯文內容所 載,其所謂丁○○已明確指稱,行為人是三叔,而非被告 ,被告並未出面,且三叔表示的內容是兩造「不分男女 」全部都沒有資格繼承,要由三叔讓出來,我們「才可 以去繼承」等,亦與原告甲○○前揭主張,三叔表示「僅 女性」不得繼承,以及原告「並未繼承」三七五減租權 益等節,均屬有間;此外,相關三七五減租權益繼承事 宜,無論是否因身為「女性」或「無耕作者」而不得繼 承云云,在現行資訊多元且發達之情況下,一般人皆可



上網自行查詢,或向專業律師、地政士或公家單位等為 諮詢或詢問,均相當便捷,原告甲○○及證人即其配偶駱 明濬亦表示,渠等透過電話詢問或去公所查證等即可, 不用錢,問就好,且十分簡便(見重家繼訴字卷二第10 9頁等),然原告甲○○自承一開始對此即有懷疑,並數 度質疑,且仍在考慮(見重家繼訴字卷一第297頁至第2 99頁),而證人即其配偶駱明濬亦證稱:當時我們半信 半疑,三七五怎麼會有性別問題等語(見重家繼訴字卷 二第110頁),審酌原告甲○○自陳高職畢業之學歷,並 擔任過幼稚園老師、美容師,亦曾從事賣服裝、賣麵等 諸多工作或當老闆等諸多經歷,在為此重大繼承決定之 際,竟捨此等便捷詢問或查證途徑不為,反稱在已數度 懷疑怎麼可能有女性不能繼承這種道理,且一再提出質 疑下,仍未為任何查證,即逕自聽信所謂被告與證人戊 ○○之言而為,此與常理顯然有違。從而,依原告甲○○前 開舉證,難認其於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有何受 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情事。
(二)除斥期間經過之說明   
   按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 終止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93條定有明文,已如前述。 查原告甲○○當庭表示:我是最後一個簽,我就是被騙,應 該是簽完後,過完年後,沒多久,姊姊跑來問我說,妳是 不是先簽了,我們就發現了等語(見重家繼訴字卷一第29 8頁),則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書立日期為107年2月1 3日,而當年農曆春節依該年度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所 載為107年2月15日至107年2月20日,是依原告甲○○前開所 陳,其應於107年2月20日後不久,即已發覺遭騙;雖原告 甲○○復改稱:應該是今年(即110年)發現的,不是過完 年後發現的云云(見重家繼訴字卷一第298頁),然就領 取三七五減租權益之捷運局補償金部分,原告甲○○於107 年8月16日,領取土地補償費5,750,127元,並與證人即配 偶駱明濬數次親自到場辦理相關手續,且簽收相關單據, 而該等單據上明載「收據(三七五租約『承租戶』)」(見 重家繼訴字卷一第349頁),倘若如原告甲○○所稱:其早 已放棄三七五減租之權益,或確實聽信三叔戊○○所言,認 女性不得繼承三七五減租之權益云云,則其於該等單據上 簽字蓋章,自應已知悉其繼承為三七五減租之承租戶;況 且,該等款項為臺北市政府所補償,顯非如證人即原告甲 ○○配偶駱明濬所稱:三叔戊○○說是他讓出來的,所以是三 叔戊○○要給云云(見重家繼訴字卷二第112頁),足徵原



告甲○○最遲於107年8月16日即已知悉,其繼承三七五減租 之相關權益,且由臺北市政府為補償,而非三叔戊○○等情 。則原告甲○○遲至110年4月15日,始寄送存證信函給被告 丙○○、乙○○為撤銷該等意思表示,而未於發見詐欺1年內 之除斥期間行使,則該形成權在除斥期間經過後,即當然 消滅,是原告主張其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意思表示 ,自不生撤銷之效力。
六、綜上,本件兩造即全體繼承人已就被繼承人何竹養之遺產達 成分割協議,且其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即應受其拘束,則原 告甲○○以其被詐欺為由,主張撤銷兩造間之遺產分割協議等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
按「共同訴訟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 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 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係因原告甲○○主張其遭詐欺並提起訴 訟,至原告丁○○則因原告甲○○之聲請,視為已一同起訴而為 原告,原告丁○○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有意見,實際上未 與原告甲○○一併起訴並到庭,訴訟費用若由原告丁○○負擔, 尚非公平,是依上開規定,應由專為自己利益而為訴訟行為 之原告甲○○單獨負擔,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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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