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0年度,21號
PCDV,110,訴聲,21,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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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天賜
邱意茹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碧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坐 落其上同段119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 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聲請人林天賜所有,並與聲 請人邱意茹傅俊龍共同居住,且供聲請人允升機電工業有 限公司營業使用。惟聲請人因秀山段440、442地號等土地遭 不法占用,影響聲請人權益,而起訴請求相對人拆除騰空、 損害賠償、回復1190建號使用執照核定之產權登記面積與使 用範圍、依使用執照內容准予1190建號建物不動產役權登記 等,現由本院以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審理中。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 而善意取得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 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442 、442-1、442-2、442-3、442-4、442-5地號等全筆土地( 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 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 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 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而是否許可為登記,對兩造權益有相 當影響,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查,以裁定為准駁,此觀該條 立法理由甚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77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拆除騰空、損害賠償部分,並非權 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情形。



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回復1190建號使用執照核定之產權登記 面積與使用範圍、依使用執照內容准予1190建號建物不動產 役權登記之部分,雖依民法第767條規定等物權關係之訴訟 標的,惟揆諸前開裁判意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旨在藉由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 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應認僅於原告本於對 標的物之物權關係,訴請塗銷或變更其上無效或得撤銷之物 權登記,以回復其原有之物權登記者,始有准予訴訟繫屬事 實登記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訴訟標的雖基於物權關係, 惟與第三人是否因信賴登記而善意系爭土地所有權無涉,自 無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 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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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