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耕郁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張鳴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
更一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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