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國威
廖芳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有限公司間請求不
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本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9,490元,應繳裁判費為5,295元
;反訴之上訴利益為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8,100元,合計
13,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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