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于維強
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葉永熙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林慧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 對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新月當鋪
法定代理人 洪誌佳
相 對 人 王忠榮即伍豐當鋪
相 對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楊育泰
周蓮珠
吳金蘭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張子涵
曾國峻
邱志祥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林材忠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更正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頁第11行 張振芳 張雲鵬 2 第1頁第22行 程耀輝 陳聖德 3 第2頁第7行 麥康裕 陳紹宗 4 第2頁第12行 李憲章 林鴻聯 5 第2頁第15行 曾國烈 黃男州 6 第2頁第20行 尚瑞強 吳東亮 7 第2頁第29行 許勝發 呂豫文 8 第3頁第14行 呂芳銘 陳鵬 9 第4頁第9行 住屏東市○○路0號 住屏東市○○○路0號 10 第4頁第13行 李欣恩 李伯璋 11 第4頁第16行 鄧明斌 陳琄 12 第4頁第22行 江樹人 林材忠 13 第5頁第11行 王绣忠 蔡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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