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弘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家勛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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