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
原 告 陳瑶璣
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黃麗娜(CHRISTY NATALIA WIJAYA OE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王思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思博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中附表一編號14部分,經提領出 新臺幣(下同)34萬元用以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又陸續 有利息入帳,故截至110年7月19日止餘額為63,796元。而被 繼承人並無子女,其父親王述曾己於69年間死亡,其繼承人 為母親即原告、配偶即被告,兩造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因 兩造無法就遺產協議分割,而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 無不分割之約定,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予以分割,並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分 配等語。並聲明: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思博所遺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請准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否認或爭執原告之主張。
三、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依據: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
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 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 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思博於108年10月24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王思博之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各二分之一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及其 父親王述曾之除戶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郵政定期儲金存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客戶各類儲金 帳戶查詢資料、彰化銀行泰山分行存摺(以上均影本)、 被繼承人之親屬系統表、原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 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綜上事證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三)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思博之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屬兩造因繼承公同共有,而本件又無不能分割遺產之約定 ,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 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 審酌被繼承人王思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及其利息, 均有數量單位,性質可分,認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 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 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認為 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其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附表一:被繼承人王思博之遺產
編號 遺產名稱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新竹經國路郵局00000000號定存 1,000,000元及其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800,000元及其利息 3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700,000元及其利息 4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1,000,000元及其利息 5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800,000元及其利息 6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700,000元及其利息 7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600,000元及其利息 8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700,000元及其利息 9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1,000,000元及其利息 10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1,000,000元及其利息 11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1,000,000元及其利息 12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300,000元及其利息 13 泰山同榮郵局00000000號定存 300,000元及其利息 14 泰山同榮郵局活存(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3,796元及其利息 15 彰化銀行泰山分行活存(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3,754元及其利息 16 彰化銀行泰山分行定存 600,000元及其利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陳瑶璣 二分之一 2 黃麗娜 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