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176號
PCDV,110,勞小,176,2022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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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蔡育倫安緁專業清潔

被 上訴人 陳錦祥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
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
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上訴理
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附繕本1份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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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