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金龍即真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陳長漢
周賢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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