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60號
PCDV,109,訴,2960,2022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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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60號
上 訴 人 陳逸宇


被 上訴人 許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1年6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7萬7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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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