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57號
PCDV,109,訴,1257,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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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彩雲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賢明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游惠堂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李賢德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李錢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
邱郁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傑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宥蓁(即李富吉之繼承人)

李怡慧(即李富吉之繼承人)

李明謙(即李富吉之繼承人)

李瑋昕(即李富吉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李品緗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張錦雲(即張李美月之繼承人)


張雲霞(即張李美月之繼承人)


張芳玲(即張李美月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欽勝(即張李美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5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6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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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