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彩雲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李賢明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被 告即反訴被告 游惠堂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 告即反訴被告 李賢德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李錢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 邱郁婷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傑 被 告即反訴被告 陳宥蓁(即李富吉之繼承人) 李怡慧(即李富吉之繼承人) 李明謙(即李富吉之繼承人) 李瑋昕(即李富吉之繼承人)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李品緗 被 告即反訴被告 張錦雲(即張李美月之繼承人) 張雲霞(即張李美月之繼承人) 張芳玲(即張李美月之繼承人)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欽勝(即張李美月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5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6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