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68號
PCDM,111,附民,368,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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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郭志華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林國松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振榮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易字第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國松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111年6月 28日以111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對被告林國松及其雇主即被告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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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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