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02號
PCDM,111,附民,302,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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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張石如
被 告 蕭龍達
曹桂綺
翁明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蕭龍達曹桂綺翁明生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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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