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93號
PCDM,111,附民,293,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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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廖德塗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蕭龍達
曹桂綺
翁明生
趙雲琥 已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 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查被告趙雲琥雖經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決認定為共 同侵權行為之人,惟被告趙雲琥於原告起訴前之107年9月13 日即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被 告趙雲琥於原告起訴時,已無權利能力而不具當事人能力, 且該當事人能力之欠缺乃無法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 部分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被告蕭龍達曹桂綺翁明生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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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