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杜小英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被 告 陳智輝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陳馬宏恩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北 分監執行中)
兼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馬子彬
陳美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