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34號
PCDM,111,金訴,134,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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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士鋒



蘇士峰


林子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法務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4585號、107年度偵字第26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a○○犯如附表一編號8、35、4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35、4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A○○於民國105年12月間,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綠茶」之成年人為首之詐欺集團,負責聯絡該集團上游成員 、招募車手及調度車手提領詐得款項,並於105年12月間招 募a○○、李○儒許○惟(上2人已另行移送新北地院少年法庭 ,A○○當時並不知悉其等為未滿18歲之少年)等人加入擔任 詐欺集團之車手;辛○○則於106年3月間加入前述詐欺集團, 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A○○、a○○、辛○○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一 、二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 一、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



所示帳戶內。復由A○○依該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以附 表三所示之手機聯繫附表一所示之車手a○○、李○儒許○惟 並交付其等金融卡,由附表一所示車手分別持附表一所示帳 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 金額之款項後交付A○○,再由A○○將扣除其本人(提領金額之 3%)與車手報酬(a○○、李○儒許○惟為提領金額之2.5%) 後之餘款,逐層上繳前述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 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辛○○則另依該詐騙集團 上游成員之指示,由其自己或與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持如附 表二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 附表二所示提款金額之款項後,扣除其本人(提領金額之3% )報酬後之餘款,逐層上繳前述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二、嗣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於10 6年10月3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 往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執行搜索並拘提温士峰,當場扣 得A○○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1支。
三、案經子○○、宇○○、丁○○、H○○、未○○、地○○、劉乙嫻、C○○、 戊○○、X○○、午○○、R○○、P○○、卯○○、壬○○、Q○○、F○○、丙○ ○、酉○○、E○○、申○○、B○○、黃○○、D○○、丑○○、Y○○、亥○○ 、G○○、N○○、M○○、己○○、J○○、癸○○、寅○○、甲○○、W○○、 乙○○、I○○、K○○、S○○、T○○、天○○、V○○訴由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被告A○○、a○○、辛○○(以下均直接稱呼其名,合稱A○○ 等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A○○等人已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 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 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
  前述犯罪事實,為A○○等人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共犯李○儒許○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子○○、宇○○ 、丁○○、H○○、未○○、地○○、劉乙嫻、C○○、戊○○、X○○、午○ ○、R○○、P○○、卯○○、壬○○、Q○○、F○○、丙○○、酉○○、E○○、 申○○、B○○、黃○○、D○○、丑○○、Y○○、亥○○、G○○、N○○、M○○ 、己○○、J○○、癸○○、寅○○、甲○○、W○○、乙○○、I○○、K○○、



S○○、T○○、天○○、V○○、證人即被害人U○○、O○○、戌○○、玄○ ○、宙○巳○○、Z○○、庚○○(以下均直接稱呼其名)於警詢 中之證詞相符,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66卷一 第61至65頁)、自動櫃員機 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66卷一第99至116、145至185、299至3 34、367至426頁)、車手提領紀錄款項一覽表(偵266卷二 第197至219頁)、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匯款憑證: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憑證 1 子○○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三 P.155) 2 宇○○ (卷內無匯款憑證) 3 丁○○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三 P.185) 4 U○○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34585卷十 P.87-95) 5 H○○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 P.220) 6 未○○ (卷內匯款憑證與本案無關) 7 地○○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 P.292-293) 8 L○○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 P.317-318) 9 C○○ 通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34585卷九 P.235-239) 10 O○○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 P.363) 11 戊○○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 P.378-379) 12 X○○ 存摺影本(偵266卷四 P.394) 13 戌○○ (卷內無匯款憑證) 14 午○○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66卷五 P.449-457) 15 玄○○ 簡訊、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五 P.471-477) 16 R○○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六 P.646) 17 P○○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簡訊(偵266卷六 P.662-664) 18 卯○○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卡(偵34585卷三 P.393-401) 19 林柏如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六 P.820) 20 Q○○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六 P.833) 21 F○○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六 P.851) 22 丙○○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 P.928) 23 酉○○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 P.943) 24 E○○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 P.979) 25 申○○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 P.1075) 26 B○○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 P.1091) 27 宙○ (卷內無匯款憑證) 28 黃○○ 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八 P.1159) 29 D○○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 P.1186) 30 丑○○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 P.0000-0000) 31 巳○○ (卷內無匯款憑證) 32 Y○○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 P.1250) 33 亥○○ 存摺影本(偵266卷八 P.1264) 34 Z○○ 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九 P.0000-0000) 35 G○○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 P.0000-0000) 36 N○○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 P.0000-0000) 37 M○○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 P.1483) 38 周廷卉 存摺影本(偵266卷十 P.0000-0000) 39 己○○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十 P.1563) 40 J○○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 P.330-331)   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匯款憑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憑證 1 癸○○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 P.958) 2 寅○○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 P.993、1006) 3 甲○○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 P.1023) 4 W○○ 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66卷七 P.0000-0000) 5 乙○○ (卷內無匯款憑證) 6 I○○ 通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66卷七 P.0000-0000) 7 K○○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 P.1212) 8 S○○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 P.0000-0000) 9 T○○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 P.1337) 10 M○○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 P.1483) 11 天○○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十 P.1620) 12 V○○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66卷十 P.0000-0000)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帳戶及交易明細卷頁 楊惟竹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99) 黃炫捷(原名黃義鴻)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103-105) 高洋明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121-123) 高洋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127) 許亦濡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133) 許亦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137-138) 陳盈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153) 黃炫捷(原名黃義鴻)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171) 吳佳榕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189-190) 林旭芬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199) 林旭芬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01) 楊惟竹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05) 林旭芬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13-214) 林旭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21) 葉至祐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31) 盧沁駖(原名盧怡萱)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33) 盧沁駖(原名盧怡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39-240) 林信長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49-252) 李渝柔(原名李佳容)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67) 陳臆如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79-280) 陳臆如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291) 陳爾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307) 陳爾迦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 P.309)   等事證可證,足認A○○等人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 ,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A○○等人犯行足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法條:
  1.A○○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行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
  2.a○○附表一編號8、35、40所示之行為,都是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3.辛○○附表二所示之行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
(二)檢察官於審理中表示不主張A○○等人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本院卷第516頁),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 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進行審酌,附此敘明。(三)刑之減輕: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A○○等人於審判中自白, 因此就其所犯的洗錢罪,應依前述規定減輕其刑。(四)罪數關係:
1.A○○等人以一行為同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 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A○○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行為、a○○附表一編號8、35、 40所示之行為、辛○○附表二所示之行為,分別為對不同之 被害人所實施之犯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五)A○○等人就本案犯行與「綠茶」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 危險或損害:A○○等人正值青壯之年,有相當之工作能力 ,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明知當前詐欺集團橫 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 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於前述時間,以前述方式,由A○ ○負責聯絡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招募車手及調度車手提領 詐得款項,由a○○、辛○○擔任車手提款,共同分擔詐欺犯 行,向被害人詐得財物並轉交上手而加以隱匿,受詐欺之 人數及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A○○、a○○、辛○○則分別獲 得報酬,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A○○受有高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過油漆工作,自稱當時因受騙而加 入詐欺集團,想多賺點錢貼補家用,有1子1女,現在是高 中,由老婆照顧;a○○受有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在工地 上班,日薪新臺幣(下同)1,300至1,600元,目前與母親 、弟弟同住,弟弟身體不好有在服用精神科藥物,也沒有 工作,母親有類風濕性關節炎,是a○○照顧;辛○○受有國 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過加油站、車床,家裡有母親及 外婆,沒有工作,但因辛○○在服刑,不清楚家人經濟來源 為何,為A○○等人供述在卷(本院卷第517至518頁;A○○等 人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有多次為法院判決之案件,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2.犯罪後之態度:A○○等人均坦承犯行,惟並未實際賠償被 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為A○○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二)犯罪所得:
  1.A○○於警詢中供稱其犯罪所獲得之報酬為當日提領詐欺款 項之3%(偵34585卷一第26頁),於偵查中改稱為車手提 領款項之2%(偵34585卷十一第11頁),於準備程序中又 改稱為提領款項之1.5%(本院卷第503頁),供述前後不 一,而且隨著偵查及審理之過程其所述之報酬有越來越低 的情形。然而,A○○於該詐欺集團中負責聯絡詐欺集團上 游成員、招募車手及調度車手提領詐得款項等工作,角色



地位較僅擔任車手之a○○、辛○○等人為重要,自難以想像 其所獲得之報酬較a○○、辛○○為低,是本院認為應以A○○於 警詢中供稱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3%之供述較為可信,自應 以此計算A○○之犯罪所得。A○○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a○○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其獲得提領款項2.5%之報酬( 偵266卷一第93頁、他6798卷三第106頁),均未扣案,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辛○○於警詢中供稱其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偵266卷一 第142頁),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提起公訴,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A○○、a○○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主文欄 1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下午4時55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子○○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7 日晚上6時6分許、6時9分許、7時10分許 89,955元(29,985元、29,985元、29,985元) 楊惟竹永豐銀行帳戶 李○儒 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11分許、6時12分許、6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 000號統一超商雙鳳店 20,000元、20,000元、18,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22分許、6時24分許、6時25分許、6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新莊天美店 100元、20,000元、9,000元、500元 106年2 月27日晚上7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莊新雙鳳店 20,000元 2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吳政儒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6 日晚上8時13分許 29,912元 高洋明彰化銀行帳戶 許○惟 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16分許、8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昌店 20,000元、1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下午5時19分許,以露天拍賣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丁○○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 6日晚上6時33分許 29,985元 高洋明彰化銀行帳戶 許○惟 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 29,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店 15,000元 4 U○○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22分許,以蝦皮拍賣名義撥打電話,向U○○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 6日晚上9時33分許 15,985元 高洋明彰化銀行帳戶 許○惟 106年2月26日晚上9時37分許 台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 16,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下午5時17分許,以+○NE%歐恩伊名義撥打電話,向H○○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 6日晚上6時27分許 29,985元 高洋明彰化銀行帳戶 許○惟 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34分許 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169之2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 3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58分許,以戀家小舖名義撥打電話,向未○○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 6日晚上9時7分許 9,985元 高洋明郵局帳戶 李○儒 106年2月26日晚上9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昌店 1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2月2 6日晚上8時13分許、8時17分許、8時40分許 89,963元(29,989元、29,989元、29,985元 許亦濡合作金庫帳戶 許○惟 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26分許、8時27分許、8時27分許、8時51分許、8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超商萬中店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7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33分許,以戀家小舖名義撥打電話,向地○○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 6日晚上8時22分許、8時28分許 59,978元(29,989元、29,989元) 高洋明郵局帳戶 李○儒 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34分許、8時34分許、8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30,000元、29,000元、5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店 20,000元 8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下午4時29分許,以媚儷香檳名義撥打電話,向劉乙嫻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劉乙嫻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 6日晚上6時18分許、6時26分許、6時30分許 76,955元(29,985元、29,985元、16,985元) 許亦濡合作金庫帳戶 a○○ 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25分許、6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店 20,000元、1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 30,000元 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都店 17,000元 106年2月2 6日晚上6時55分許 29,985元 許亦濡臺灣銀行帳戶 許○惟 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2分許、7時3分許 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銀行西門簡易型分行 20,000元、9,000元 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 20,000元 9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下午4時40分許,以戀家小舖名義撥打電話,向C○○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7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楊惟竹華南銀行帳戶 許○惟 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10分許、6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三鳳店 20,000元、1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O○○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下午3時20分許,以蝦皮拍賣名義撥打電話,向O○○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38分許 19,123元 楊惟竹華南銀行帳戶 許○惟 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新莊天美店 2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晚上7時25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戊○○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7日晚上8時許 14,785元 楊惟竹合作金庫帳戶 李○儒 106年2月27日晚上8時6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一級棒店 15,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X○○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21分許,以蝦皮拍賣名義撥打電話,向X○○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X○○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7日晚上7時5分許 29,985元 楊惟竹合作金庫帳戶 李○儒 106年2月27日晚上7時8分許、7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新莊雙鳳店 20,000元、1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50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戌○○佯稱: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7日晚上8時30分許 11,000元 楊惟竹合作金庫帳戶 李○儒 106年2月27日晚上8時32分許 新北市○○路000號全家超商三鳳店 11,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下午4時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午○○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46分許 29,985元 楊惟竹合作金庫帳戶 李○儒 106年2月27日晚上7時許、7時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新莊天美店 20,000元、1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下午4時24分許,以網拍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玄○○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3日晚上10時3分許、10時22分許 89,950元(29,985元、29,985元、29,980元) 李渝柔第一銀行帳戶 許○惟 106年3月3日晚上10時11分許、10時12分許、10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 20,000元、20,000元、19,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R○○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下午4時8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R○○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R○○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5日下午5時25分許 29,980元 陳盈縈郵局帳戶 許○惟 106年3月5日下午5時46分許、5時47分許、5時48分許 新北市○○○○○路0段0號之1華南銀行三重分行 20,000元、20,000元、6,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P○○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下午4時31分許,以486團購名義撥打電話,向P○○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5日下午5時58分許 29,987元 陳盈縈郵局帳戶 許○惟 106年3月5日晚上6時6分許、6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 20,000元、2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下午4時50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卯○○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5日下午5時37分許、5時40分許 16,876元(5,355元、11,512元) 陳盈縈郵局帳戶 許○惟 106年3月5日下午5時4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1華南銀行三重分行 2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林柏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36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壬○○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12分許、6時14分許 13,132元(8,851元、4,281元) 黃炫捷玉山銀行帳戶 李○儒 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17分許、6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弄0號台新銀行江翠分行 20,000元、12,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22分許 新北是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91號全家超商板橋龍江店 100元 20 Q○○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許,以歐客撈名義撥打電話,向Q○○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27分許 10,817元 黃炫捷華南銀行帳戶 李○儒 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台新銀行江翠分行 2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1分許,以歐客撈名義撥打電話,向黃靖萱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黃靖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45分許、晚上6時1分許 48,989元(28,989元、19,000元) 黃炫捷華南銀行帳戶 李○儒 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55分許、5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龍翠店 20,000元、1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台新銀行江翠分行 20,000元 22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27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丙○○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19分許 29,985元 黃炫捷玉山銀行帳戶 李○儒 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23分許 、4時23分許、4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20,000元、11,000元、1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26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酉○○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18分許 29,985元 黃炫捷玉山銀行帳戶 李○儒 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21分許、4時22分許、晚上7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24分許,以ColorMaileFashion購物網站名義撥打電話,向E○○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33分許 11,206元 黃炫捷玉山銀行帳戶 李○儒 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2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下午5時36分許,以HAIR美髮網站名義撥打電話,向申○○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46分許、6時49分許 49,970元(29,985元、19,985元) 林旭芬中國信託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義學店 5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下午5時55分許,以華信航空名義撥打電話,向B○○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56分許 29,987元 林旭芬中國信託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3日晚上7時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義學店 3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晚上9時57分前某時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宙○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3日晚上9時57分許 19,512元 林旭芬郵局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3日晚上10時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奕真店 19,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晚上9時40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黃○○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3日晚上10時10分許 29,985元 林旭芬郵局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3日晚上10時11分許、10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北縣泰富店 20,000元、1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晚上7時27分許,以喬伊絲網拍名義撥打電話,向D○○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3日晚上8時20分許 16,543元 葉至祐玉山銀行帳戶 李○儒 106年3月23日晚上8時25分許、8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樹林中華店 16,000元、5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3月23日晚上8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ok超商樹林中華店 16,000元 30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下午5時30分許,以蝦皮拍賣名義撥打電話,向丑○○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20分許、6時21分許 23,481元(14,629元、8,852元) 林旭芬中國信託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義學店 23,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晚上9時19分許,以 小三日美名義撥打電話,向巳○○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4日晚上9時52分許 11,099元 盧沁駖台灣企銀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松信店 17,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Y○○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晚上9時許48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Y○○慈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Y○○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38分許 26,985元 盧沁駖台灣企銀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40分許、10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 20,000元、7,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晚上9時40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亥○○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16分許、10時19分許 54,970(29,985、24,985) 盧沁駖台灣企銀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22分許、10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松山分行 20,000元、1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32分許、10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 20,000元、6,000元 34 Z○○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下午4時17分許,以小三日美名義撥打電話,向Z○○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Z○○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5日下午5時15分許 10,000元 盧沁駖台新銀行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5日下午5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土城香榭店 23,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G○○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下午4時38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G○○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5日晚上7時20分許 29,985元 陳臆如中國信託帳戶 a○○ 106年3月25日晚上7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金店 53,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N○○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晚上6時許,以 486團購名義撥打電話,向N○○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5日晚上8時48分許 16,985元 陳臆如國泰世華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5日晚上8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陽信銀行土城分行 17,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M○○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晚上6時16分許,以愛飛網名義撥打電話,向M○○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28分許、10時25分許 38,969元(29,989元、8980元) 陳爾迦中國信託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 31,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4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東三重分行 400元 106年3月26日晚上9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 8,000元 38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下午5時14分許,以 小三日美名義撥打電話,向庚○○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6日晚上7時40分許 30,000元 陳爾迦中國信託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6日晚上7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 30,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晚上7時許,以小三日美名義撥打電話,向己○○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23分許 1,700元 陳爾迦中國信託帳戶 許○惟 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 31,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下午2時37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J○○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2月26日下午4時5分許 70,000元 許亦濡合作金庫帳戶 a○○ 106年2月26日下午5時12分許至5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79,0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辛○○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主文欄 1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10分許,以ColorMaileFashion購物網站名義撥打電話,向癸○○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 8日下午5時24分許 29,000元 吳佳榕彰化銀行帳戶 辛○○ 106年3月18日下午5時28分許、5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 20,000元、9,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晚上6時34許,以艾達國際公司名義撥打電話,向寅○○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 8日晚上7時22分許 4,015元 吳佳榕彰化銀行帳戶 辛○○ 106年3月18日晚上7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 4,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5時29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甲○○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8日下午5時59分許 29,989元 吳佳榕彰化銀行帳戶 辛○○ 106年3月18日晚上6時2分許、6時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 20,000元、9,8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W○○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晚上7時9分許,以C○L○RS網站名義撥打電話,向W○○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18日晚上7時30分許、8時30分許 31,952元(8,026元、23,926元) 吳佳榕彰化銀行帳戶 辛○○ 106年3月18日晚上7時57分許、8時27分許、8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 4,000元、20,000元、4,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下午5時39分許,以M○XBILL名義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 4日晚上6時48分許 3,000元 林旭芬台新銀行帳戶 辛○○ 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50分許、6時5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龍華店 20,000元、1,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利用不知情之陳文欽) 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46分許、6時4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龍華店 20,000元、10,000元 6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下午4時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I○○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 3日晚上9時53分許 24,985元 林旭芬聯邦銀行帳戶 辛○○ 106年3月23日晚上10時1分許、10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巨蛋店 20,000元、20,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K○○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晚上8時50分許,以M○XBILL名義撥打電話,向K○○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 3日晚上9時47分許 29,989元 林旭芬聯邦銀行帳戶 辛○○ 106年3月23日晚上10許、10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巨蛋店 20,000元、20,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S○○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下午4時許,以J○YCE網拍名義撥打電話,向S○○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 4日晚上6時46分許 17,985 林旭芬台新銀行帳戶 辛○○ 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50分許、6時5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龍華店 20,000元、1,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T○○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56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T○○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T○○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4日晚上8時41分許 69,955元(29,985元、29,985元、9,985元) 陳爾迦台灣企銀帳戶 辛○○ 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51分許、8時52分許、8時53分許、8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M○○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晚上6時16分許,以愛飛網名義撥打電話,向M○○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3月26日晚上10時16分許 30,000元 陳爾迦台灣企銀帳戶 辛○○ 106年3月26日晚上10時16分許、10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 20,000元、11,9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4月2日下午5時4分許,以黃金香肉乾店名義撥打電話,向天○○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4月2日晚上6時21分許 29,985元 林信長兆豐銀行帳戶 辛○○ 106年4月2日晚上6時28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店 20,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4月2日晚上6時3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聯邦銀行中壢分行 9,000元 106年4月2日晚上6時4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中壢新美店 900元 12 V○○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4月2日下午3時58分許,以樂天名義撥打電話,向V○○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V○○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6年4月2日下午4時55分許、5時5分許 54,970(29,985元、24,985元) 林信長兆豐銀行帳戶 辛○○ 106年4月2日下午5時許、5時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壢美店 20,000元、17,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年4月2日下午5時1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成豐店 20,000元 附表三:
A○○所有之OPPO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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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