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830
號、第42542號、111年度偵字第1821號、第2515號),及移送併
辦(110年度偵字第46420號、第46711號、111年度偵字第4622號
、第4941號、第5095號、第12460號、第22639號、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柏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柏恩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 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 使他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機構帳戶後,再予提領運用,藉此 達到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基於 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將其 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 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台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把噗」之成年男子,並依指示至銀行辦 理約定轉帳之帳號。㈠由「把噗」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 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該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網路銀行,將上開帳戶內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進而 掩飾、隱匿前述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㈡吳政儒 等人(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6月30日23時11分、23時13分許,未 經吳明翰同意,逕自使用吳明翰之行動電話,操作其所申辦 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網路銀行,分別轉帳新 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劉柏恩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二、證據: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劉柏恩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8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0280號函 附被告帳戶交易明細1份。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5日營清字第110002151 3號函附被告開戶資料及台幣帳戶交易明細、110年7月22日 營清字第1100022467號函附被告開戶資料及台幣帳戶交易明 細、110年8月11日營清字第1100024884號函附被告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110年9月1日營清字第1100027723號函附被告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9月17日營清字第1100030057號 函附被告開戶資料及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吳明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2.轉帳紀錄截圖1份。
3.被告華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台幣帳戶交易明細1份。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華南銀行及台新銀 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之人、告 訴人吳明翰為詐欺、洗錢行為,為同種想像競合,應從一重 處斷;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罪, 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 洗錢罪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幫助洗錢 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法遞減其刑。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46420號、第46711號、111年度偵字第4622號、 第4941號、第5095號、第12460號、第19933號、第22639號 ,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907號移 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 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 序與社會治安,亦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告訴人吳明翰受有財
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時坦承犯行,尚有 悔意,並與附表編號6至9、11、12所示之人和解,有本院調 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五、被告固將上開台新及華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 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惟被告否認取得報酬, 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 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備註 1 告訴人林宇藩 110年6月25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群組向林宇藩佯稱:加入投資平台,會有專業團隊及老師帶其操作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6月30日 15時52分 10萬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宇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149頁反面至150頁) ⒉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投資平台交易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偵42542卷第153至158頁) 110年度偵字第38830、42542號 2 告訴人 李俊德 110年2月間,以LINE與李俊德聯絡,向其介紹投資網站,並佯稱:可透過該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6月30日 12時56分 100萬元 台新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俊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 ⒉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網頁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匯款申請書(偵42542卷第40頁反面至45頁) 110年度偵字第42542、46420號 3 告訴人高子宏 110年3月16日,以LINE與高子宏聯絡,向其介紹投資網站,並佯稱:可加入該投資網站及LINE群組,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110年7月1日 14時32分 56萬元 台新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子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47至49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投資網站網頁截圖(偵42542卷第50、52至54頁)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 4 告訴人楊騏震 在臉書刊登兼職廣告,楊騏震於110年6月中旬瀏覽上開廣告並加入其LINE好友及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7月1日 20時14分 9萬6,0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騏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81至82頁反面) ⒉存摺封面、投資網站網頁照片、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偵42542卷第85至91頁)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111年度偵字第12460號 5 告訴人鍾宛諭 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鍾宛諭於110年6月14日瀏覽上開廣告並加入其LINE好友及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7月2日 ①15時34分 ②15時34分 ③15時47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宛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93至95頁) ⒉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偵42542卷第96至100頁)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 6 被害人丁威誠 在社交軟體Instagram張貼投資訊息,丁威誠於110年6月21日瀏覽上開訊息並加入其LINE好友及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7月2日 14時16分 3萬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丁威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110頁反面至111頁反面) ⒉郵局存摺封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偵42542卷第115至119頁)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 7 告訴人陳宜蓁 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陳宜蓁於110年6月間瀏覽上開廣告並加入其LINE好友及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6月30日 14時22分 1萬5,000元 華南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陳宜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121至125頁)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 8 告訴人 邱渲宸 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邱渲宸於110年6月27日瀏覽上開廣告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操作電子期權獲利云云。 110年6月29日 ①19時33分 ③20時36分 110年6月30日 ③21時13分 ①1萬元 ②3萬元 ③1萬85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1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渲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136至136頁反面) ⒉對話及轉帳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截圖、存摺封面(偵42542卷第138至144頁反面)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 9 告訴人 邱品宸 在社交軟體Instagram張貼投資訊息,邱品宸於110年7月2日14時11分許前某時瀏覽上開訊息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7月2日 ①14時11分 ②15時50分 ①1萬5,000元 ②1萬5,0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品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159頁反面至160頁反面) ⒉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偵42542卷第161頁及其反面)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111年度偵字第2515號 10 告訴人 沈文豪 沈文豪於110年6月27日17時30分許前某時,註冊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0年7月2日 ①16時39分 ②16時40分 ①5萬元 ②3萬4,0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沈文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164至165頁) ⒉存摺封面、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投資網站網頁截圖(偵42542卷第166至168頁反面) 110年度偵字第42542、46711號 11 告訴人 鄭淳玲 在臉書刊登投資網站廣告,鄭淳玲於110年6月2日瀏覽上開廣告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投資外匯及比特幣可獲利云云。 110年6月29日 21時47分 1萬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淳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173頁反面至174頁) ⒉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偵42542卷第174頁反面至175頁反面)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111年度偵字第2515號 12 告訴人 徐韶楓 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徐韶楓於110年6月28日22時55分許瀏覽上開廣告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即向其佯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6月29日 19時40分 3萬1,0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韶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178頁反面至180頁) ⒉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偵42542卷第184頁反面至189頁反面)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 13 被害人 黃琬宸 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黃琬宸於110年6月28日瀏覽上開廣告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可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6月30日 21時05分 5萬元 華南帳戶 證人即被害人黃琬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192至195頁)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111年度偵字第2515號 14 告訴人 柯志凱 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柯志凱於110年6月7日0時30分許瀏覽上開廣告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7月2日 ①00時06分 ②00時08分 ①10萬元 ②9萬6,000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柯志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203至204頁) ⒉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及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偵42542卷第209至215頁反面)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111年度偵字第1821號 15 告訴人 張澤學 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張澤學於110年6月29日瀏覽上開廣告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7月2日 15時32分 3萬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澤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2542卷第221至223頁) ⒉存摺封面、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投資網路網頁截圖(偵42542卷第230至239頁) 110年度偵字第42542號、111年度偵字第4941號 16 被害人 陳昱杰 在YOUTUBE網站刊登投資廣告,陳昱杰於110年6月16日20時許點選上開廣告連結並加入其LINE好友及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6月30日 13時35分 1萬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昱杰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515號卷【下稱偵2515卷】第44至45頁反面) ⒉雲林縣虎尾鎮農會存摺封面、匯款回條、對話紀錄(偵2515卷第50至54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2515號 17 被害人 林漢宗 110年6月中旬某日,以臉書結識林漢宗後,向其介紹加密貨幣指數合約交易平,並佯稱:可透過該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7月2日 23時59分 3,000元 台新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漢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515卷第64頁及其反面)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515卷第77頁反面至79頁反面) 111年度偵字第2515、19933號 18 告訴人謝萬隆 110年4月間某日,經由飆股LINE群組結識謝萬隆後,向其介紹虛擬貨幣投資網站,並佯稱:可透過該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①110年7月3日 12時07分 ②110年7月4日 00時46分 ①1萬5000元 ②3萬元 台新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萬隆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622號卷【下稱偵4622卷】第7至10頁) ⒉轉帳紀錄截圖(偵4622卷第89頁) 111年度偵字第4622號 19 告訴人 張智閔 110年6月初某日,經由交友軟體結識張智閔後,以LINE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 110年7月2日 ①14時32分 ②14時33分 ③14時35分 ④14時36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智閔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5095號卷【下稱5095卷】第17至18頁) ⒉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偵5095卷第34至36頁) 111年度偵字第5095號 20 告訴人林冠丞 在社交軟體Instagram張貼投資訊息,林冠丞於110年6月初瀏覽上開訊息並加入其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其佯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6月30日 ①14時18分 ②14時20分 ①5萬元 ②1萬元 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冠丞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2639號卷【下稱偵22639卷】第17至29頁) ⒉告訴人林冠丞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偵22639卷第39頁) ⒊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偵22639卷第55至107、113頁) 111年度偵字第22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