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1號
PCDM,111,重附民,1,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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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楊國隆
楊志文
楊金桂
楊鎧綾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李盈達


周淵
李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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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