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1年度,17號
PCDM,111,訴緝,17,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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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7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慧靜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廖智偉律師(法律扶助)
案由欄: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20022 號、偵字第26821 號、偵字第28242 號、少連偵字
第319 號、少連偵字第384 號、少連偵字第419號,下稱甲
起訴書,為本訴之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後被告通緝到案改
分111年度訴緝字第17號,見本判決附表一至三)。
二、歷次追加起訴:
㈠109年度偵字第41581號(下稱乙追加起訴書暨併案意旨書A,
對應110年度訴字第308號),見本判決附表四。
㈡110年度偵字第1614號(下稱丙追加起訴書,對應110年度訴
字第309號,後改分111年度訴緝字第18號),見本判決附表
五。
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少連偵字第416號、109年度偵字
第35456號(下稱丁追加起訴書,對應110年度訴字第311號
,後改分111年度訴緝字第19號),見本判決附表六。
㈣109年度偵字第23813號、29483號(下稱戊追加起訴書,對應
111年度金訴字第358號),見本判決附表七。
三、移送併案:
㈠併辦意旨書A,對應本案判決附表三。
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併辦意
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B)、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375號併辦意旨書(下稱併案意旨書C),對
應本判決附表六。
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戊○○犯如附表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七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0之現金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至五、附 表六編號1-9、13-21、23-28、附表七「犯罪所得」欄所示 戊○○各次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戊○○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事 實
一、戊○○、巳○○林聖貿(李、林2人業由本院判決)自民國109 年5月起加入楊君正(通緝中)之詐欺集團,而與楊君正、 「賤兔」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戊○○、巳○○林聖貿3人為一組,戊○○持用如附表八編 號9所示手機為聯絡工具,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 示手法,使附表一所示帳戶持有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寄出,戊○○再依「賤 兔」指示,由林聖貿駕車搭載戊○○、巳○○前往,巳○○負責在 場把風,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如附表一所 示詐得之人頭帳戶資料(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一編號2 、②之人頭帳戶有作為提領附表二詐欺款項使用)。二、戊○○另與巳○○林聖貿林弘傑巳○○林聖貿林弘傑部 分業由本院另行判決)、楊君正、「賤兔」等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組織成員以如附表二、三所示手法, 使附表二、三所示民眾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三所示 時間,匯入各編號所示金額至各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再 由戊○○持用如附表八編號9所示手機(109年5月26日以前之 聯絡工具)或不詳門號手機(109年5月26日以後)為聯絡工 具,另使用如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電腦設備作為測試、操 作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工具(109年5月26日以前),與巳○○林聖貿3人為一組,受「賤兔」指示,依附表二、三「各被 告參與之角色」欄所示分工方式前往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 ,所得款項再由林聖貿依「賤兔」指示,於新北市泰山區麥 當勞、貴子公園等公共廁所內,交付給前來接應之林弘傑( 俗稱收水),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林聖貿 再將擔任車手報酬經由戊○○交給楊君正結算,戊○○、巳○○林聖貿3人再平分自楊君正處取得之經手詐欺款項8%為報酬 (戊○○各次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二、三「犯罪所得」欄所載 )。
三、戊○○另與巳○○林聖貿巳○○就附表四部分、林聖貿就附表



四、五部分未據起訴,其餘均已由本院判決)、楊君正、「 賤兔」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 以如附表四至七所示手法,使如附表四至七所示民眾陷於錯 誤,分別於如附表四至七所示時間,匯入各編號所示金額至 各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戊○○使用如附表八編號9、 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工具(109年5月26日以前),與巳○○林聖貿3人為一組,受「賤兔」指示,依附表四至七「各 被告參與之角色」欄所示分工方式前往提領,其中如附表四 、附表五、附表六編號1-9、13-21、23-28、附表七所示領 得之詐騙款項再透過林聖貿轉交給前來接應之詐欺集團成員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戊○○則分得詳如附 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編號1-9、13-21、23-28、附表七所 示「犯罪所得」欄所載之報酬。另戊○○、巳○○林聖貿依指 示前往提領如附表六編號10-12、22所示被害人匯入人頭帳 戶之遭詐騙款項(詐欺已既遂)時,因上開帳戶經即時通報 列為警示帳戶,並圈存款項,而未能將此部分款項領出,致 未能成功製造此部分金流斷點而洗錢未遂。
四、案經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各被害人報警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案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
理 由
壹、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 上揭事實不諱,並有下列補強證據可以佐證: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巳○○林聖貿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與被告戊○ ○一同擔任取款車手及分工之過程。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弘傑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參與附表二、三 向林聖貿收取詐欺款項(收水)之過程。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君正於偵查中證述邀被告戊○○、共同被告 巳○○林聖貿加入詐欺集團,被告戊○○擔任車手,被告巳○○ 為把風,被告林聖貿負責將詐欺款項交給前來收水之集團成 員,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群組傳達提款指令,自己再 分配報酬給戊○○、巳○○林聖貿3人之過程。 ㈣共同被告林聖貿於109年5月25、26日於貴子公園交付詐欺款 項給共同被告林弘傑之監視錄影畫面(偵字第28242號卷第1 69-190頁)。
 ㈤警方自如附表十一編號22所示被告林聖貿手機內發現共同被 告戊○○、被告巳○○林聖貿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提領詐欺款 項事宜之對話紀錄,製有手機對話紀錄蒐證翻拍照片1份(



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269-315頁)。 ㈥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各該被害人遭詐騙,而經各該編號詐欺組 織成員車手分工領取人頭帳戶資料、提領詐欺款項、收取水 錢之過程(附表六編號10-12、22部分之遭詐騙款項因即時 凍結而未提領成功),有如附表一至七「證據資料」欄所示 證據可以佐證。
 ㈦被告戊○○、共同被告巳○○林聖貿遭警方扣得如附表八至十 一所示之物,有附表八至十一所示卷證出處欄資料可證,另 有扣案物照片可佐(偵字第20022號卷第181-187頁)。二、綜上,足認被告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上開 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
㈠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 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 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 。故行為人如有上揭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即成立同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從而,倘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 ,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 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 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 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戊○○參與實行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 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觀其犯罪手法,係 由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欺騙被害人轉匯款項至指定帳戶 ,由被告戊○○與共同被告巳○○林聖貿3人1組前往提領,再 將附表二、三贓款透過共同被告林弘傑轉交上手,其餘款項 則交付給不詳之集團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 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以達 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目的,自屬洗錢行為 。其中附表二至五、附表六編號1-9、13-21、23-28、附表 七均成功提領贓款,而生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 在之結果,均屬既遂;至於附表六編號10-12、22部分,被 害人匯入款項後,經主管機關及時列為警示帳戶而予圈存, 致未能成功提領以製造金流斷點,仍應論以洗錢未遂。 ㈡核被告戊○○就附表一領取遭詐騙人頭帳戶資料之行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另就附表附表二至五、附表六編號1-9、13-21、23-28、附 表七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 附表六編號10-12、22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 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㈢甲起訴書、乙、丙、丁追加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戊○○等涉 嫌參與洗錢罪,然其事實欄已載明被告戊○○從事轉交詐欺款 項製造金流斷點之事實,本院並於審理中告知被告此部分所 犯法條,供兩造辯論,自應予以審究。
二、共同正犯:
  按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 ,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 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 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 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 不可。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本案被告戊○○與楊君正、「賤兔 」、巳○○林聖貿等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至七所示犯行, 另與林弘傑就附表二、三犯行,相互利用彼此行為,以共同 達成犯罪之目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三、罪數、起訴效力所及:
㈠接續犯:
  附表二至七所示同一名被害人於遭詐欺集團行騙時,先後依 指示轉匯多筆款項之情形,係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各 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為接續犯,應各評價為一行為(即以被害人數計算罪數 )。
 ㈡想像競合: 
  被告戊○○貿就就附表附表二至五、附表六編號1-9、13-21、 23-28、附表七部分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既遂、一般 洗錢既遂;就附表六編號10-12、22部分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既遂、一般洗錢未遂,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 ,然各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且行為間有局部重疊關係,為 避免過度評價,認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斷。
㈢被告戊○○就附表一至七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 ㈣至丁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未記載附表六編號18被害人彭羿 婍遭詐騙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123元之事實,然此與本 案業已起訴被告戊○○參與詐欺同一被害人之事實,有接續犯 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A附表編號1、移送併辦意旨書B、C所 載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事實與甲起訴書、丁追加起訴書之部 分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詳如本判決附表三、六「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欄所載),應由本院併予審理。四、被告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已自白洗錢犯行,原應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然附表二至七均已從 一較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就被 告戊○○想像競合所犯較輕之一般洗錢罪所得減刑部分,僅於 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衡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戊○○正值青壯,不思正 途賺取所需,竟為一己私利,加入詐欺組織,而與共同被告 巳○○林聖貿3人一組,擔任領取人頭帳戶資料、提領詐騙 款項之車手工作而共同參與本案詐欺犯行,使詐欺集團得以 順利取得被害人遭詐騙之帳戶資料及詐騙款項,並掩飾、隱 匿詐騙犯罪所得流向,應予非難,考量如附表六編號10-12 、22之詐欺款項經即時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被害人損失得 以減少,被告戊○○犯後均坦承犯行,並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 項減刑規定,兼衡被告戊○○於本案中之參與犯罪程 度、所獲得之利益、總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64人遭詐騙,各 次遭詐騙損失之帳戶資料或財產損失金額、被告戊○○行為時 年約19歲,年紀甚輕,自陳高職肄業、目前懷有身孕、幼子 由家人照顧之家庭生活狀況,另有多起車手案件亦經宣判有 罪確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衡酌被告戊○○於109年5月至6月初,與同一組車手犯本 案數罪,各罪獨立性非高,依其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 被害人人數及未來再犯可能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 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
㈠犯罪工具:
 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9所示手機,為被告戊○○所有,用於109年5 月26日前與詐欺組織成員或共犯聯繫之工具。如附表九編號 13、14所示電腦設備則為被告戊○○所有,於109年5月26日前 用於測試、操作人頭帳戶提款卡所使用,此為被告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所承認(本院訴緝字第17號卷第50頁),依刑 法第38第2項規定,於被告戊○○所犯各罪項下,諭知沒收。 ⒉被告戊○○於109年5月26日後與詐欺集團或共犯聯繫所用之不 詳手機,因該等手機未扣案,所在不明,有執行沒收上之困 難,且手機汰換速度日新月異,缺乏諭知沒收、追徵之刑法 上重要性,故不予諭知沒收。
⒊共同被告巳○○林聖貿所使用如附表十編號1、附表十一編號 22所示聯絡工具,為被告巳○○林聖貿所有,並非被告戊○○ 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故不於被告戊○○案件中諭知沒收。 ⒋至附表十一編號21所示手機、其餘扣案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或 存摺封面「影本」或證件,並無證據證明有於本案中使用( 該等扣案人頭帳戶資料性質上可用於證明被告參與詐欺及洗 錢犯行之情況證據),均不予諭知沒收。
 ㈡犯罪所得:
  被告戊○○係以經手提領或轉交之詐欺金額8%,與每次取款時 一同行動之共同被告巳○○林聖貿平分,而每次取款行動通 常為3人一組等情,此為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坦承 (本院訴緝字第17號卷第50頁),是以此標準,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1項規定,據以估算被告戊○○附表二至五、附表六編 號1-9、13-21、23-28、附表七所示犯行,以被害人遭詐騙 後匯款經被告等提領之金額,乘以8%再除以3,並於小數點 後無條件捨去,分別得出附表二至五、附表六編號1-9、13- 21、23-28、附表七「犯罪所得」欄所示被告戊○○各次犯罪 所得金額(至被害人匯款之金額高於實際提領金額,則以提 款金額為計算標準),該等金額為被告戊○○上開犯行所得之 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戊○○ 各次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洗錢之財物: 
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 14條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 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 ,沒收之。」修正理由規定:「我國近來司法實務常見吸金 案件、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案件等,對國內金 融秩序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因其具有集團性或常習性等特性 ,且因集團性細膩分工,造成追訴不易。另常習性犯罪模式 ,影響民生甚鉅,共通點均係藉由洗錢行為獲取不法利得, 戕害我國之資金金流秩序。惟司法實務上,縱於查獲時發現 與本案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 ,如不能沒收,將使洗錢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且縱耗盡司法



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收,產生犯罪誘因 ,而難以杜絕犯罪行為。為彰顯我國對於金流秩序公平正義 之重視,而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所謂擴大沒收,係指就 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 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 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
 ⒉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0所示之14萬元現金,係員警自被告戊○○ 身上所扣得,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表可憑(偵字第20022號卷第137頁),而該款項扣案時,員 警同時自被告戊○○及共同被告巳○○等人處扣得大量人頭帳戶 資料,此觀諸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扣案物及現場扣案物照片 即明(偵字第20022號卷第181-187頁),而該現金同時包含 被告戊○○甫提領「尚未上繳」以及「因擔任車手而分配」之 犯罪所得,此為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坦承(本院訴 緝字第17號卷第50頁),依卷內事證,雖無法特定該筆扣案 現金是源自於何位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即本案起訴之被害 人),然仍有事實足認為係本案詐欺集團向不明被害人施用 詐術後,由被告戊○○因擔任車手之違法行為而取得,當屬洗 錢關連之款項,為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取自其 他違法行為所得」,應依該規定沒收。
⒊至如附表十一編號20所示現金,則為共同被告林聖貿所持有 支配之犯罪所得,業於共同被告林聖貿案件中諭知沒收,故 不於被告戊○○本案中宣告沒收。
七、退併辦部分:
移送併辦意旨書B(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 第234號)意旨認:被告戊○○、林聖貿龔逸偉、李俊鵬於1 09年5月11至17日涉嫌共同參與詐欺告訴人楊寒胭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事實,與本院審理之111年度訴 緝字第19號(原110年度訴字第311號,對應丁追加起訴書) 案件有同一案件關係,而移送併案前來,然此告訴人楊寒胭 遭詐騙帳戶資料之事實,未經檢察官起訴或追加起訴,與本 院論罪科刑之事實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檢察官認 上開併案部分與本案有同一案件,容有誤會,本院無從併予 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S○○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莊勝博追加起訴,由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109年度偵字第20022號,即甲起訴書附表一,下述附表一至三之本院審理案號為:111年度訴緝字第17號【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集團使用之手法 寄出之帳戶 領取帳戶之時間地點 證據資料 主文欄 1 H○○ 於109年5月6日佯稱可協助貸款,但須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年5月8日將右列帳戶存摺、提款卡寄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掌櫃智慧生活有限公司(下稱掌櫃)永和店,並提供提款卡密碼。 ①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9年5月11日19時35分許,在掌櫃永和店領取。 ①證人H○○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6821號卷第41-47頁)。 ②證明被害人H○○遭詐騙過程之手機簡訊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6821號卷第71-83頁)。 ③被告林聖貿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109年5月11日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字第26821號卷第63頁)。 ④左列帳戶資料領取紀錄(偵字第26821號卷第55-5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八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2 宇○○ 於109年5月5日佯稱可協助貸款,但須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年5月8日將右列帳戶存摺、提款卡寄至掌櫃永和店,並提供提款卡密碼。 ①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11日19時36分許,在掌櫃永和店領取。 ①證人宇○○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6821號卷第49-53頁)。 ②證明被害人宇○○遭詐騙過程之存摺封面影本、手機簡訊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6821號卷第95-119頁)。 ④左列帳戶資料領取紀錄(偵字第26821號卷第59-60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八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二】:(即甲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集團使用之手法及受害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下同) 詐欺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資料 主文欄 各被告參與之角色 犯罪所得(幣別:均為新臺幣,下同) 1 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Z○○ 109年5月12日某時,撥打電話予Z○○,冒充網路賣家、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程式錯誤,致每月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2日17時4分至17時48分許,匯款13萬2,664元至右列帳戶內。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如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遭詐騙之人頭帳戶) ①109年5月12日17時8分至18時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新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三重分行。 ③提領8筆共計13萬2,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111-115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449頁)。 ③路口及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8張(他字第3696號卷第77頁、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317、331-339頁)  。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3萬2,000元8%÷3=3,520元 2 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午○○ 109年5月12日16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晨,冒充「華泰文化書局」、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2日17時14分至18時9分許,匯款5萬9,974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如附表一編號1、③所示遭詐騙之人頭帳戶) ①109年5月12日17時46分至18時14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三重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 ③提領6筆共計9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晨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121-13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443頁)  。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5張(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325-32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3 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E○○ 109年5月12日16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E○○,冒充「華泰文化書局」、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更新,誤設其為高級會員並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新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2日17時15分許,匯款3萬9,965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117-11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84卷第44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5張(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325-32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編號2、3犯罪所得: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9萬9,000元8%÷3=2,640元 4 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Y○○ 109年5月12日某時,撥打電話予Y○○,冒充「小三美日」、第一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其為會員,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2日18時37分至19時13分許,匯款14萬9,955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如附表一編號2、②所示遭詐騙之人頭帳戶) ①109年5月12日18時41分至19時16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 ③提領3筆共計1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中證述(他字第3696號卷第43-6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439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5張(他字第3696號卷第71頁)。 ④帳戶餘額明細查詢1張(他字第3696號卷第9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4萬9,955元8%÷3=3,998元 5 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P○○ 109年5月12日17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P○○,冒充奇摩賣家、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其為批發商,致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2日19時12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如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遭詐騙之人頭帳戶) ①109年5月12日19時18分至20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三重分行。 ③提領2筆共計2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中證述(他字第3696號卷第31-35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433-435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他字第3696號卷第7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2萬9,000元8%÷3=773元 6 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K○○ 109年5月12日2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K○○,冒充「合記圖書」、郵局客服人員,佯稱誤設其經銷商,致每月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2日21時31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內。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如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遭詐騙之人頭帳戶) ①109年5月12日21時37分至38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 ③提領2筆共計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中證述(他字第3696號卷第65-6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433-435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字第3696號卷第75頁)。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他字第3696號卷第8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2萬9,989元8%÷3=799元 7 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N○○ 109年5月12日20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N○○,冒充「美極品」員工、台北富邦銀行行員,佯稱誤設其為超級會員,致每月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2日21時54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如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遭詐騙之人頭帳戶) ①109年5月12日21時58分至22時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 ③提領3筆共計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中證述(他字第3696號卷第37-4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84號卷第433-435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字第3696號卷第75頁)。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他字第3696號卷第9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4萬9,985元8%÷3=1,332元
【附表三】:(即甲起訴書附表三)
編號 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集團使用之手法及受害金額 詐欺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資料 主文欄 各被告參與之角色 犯罪所得 1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己○○ 109年5月19日18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己○○,冒充網路賣家工作人員,佯稱其簽收欄位錯誤,致重複下單並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甲起訴書誤載為9日,應予更正)18時42分至48分許,接續匯款6萬7,112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9日19時1分至11分許。 ②新北市○○區鎮○街00號樹林鎮前街郵局。 ③提領6筆共計10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8242號卷第107-10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8242號卷第15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字第28242號卷第163-16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6萬7,112元8%÷3=1,789元 2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R○○ 109年5月19日18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R○○,冒充「戀家小舖」、玉山銀行人員,佯稱誤設其為分期約定轉帳,致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19時2分許,匯款6,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8242號卷第111-115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8242號卷第15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字第28242號卷第163-16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6,985元8%÷3=186元 3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乙○○ 109年5月19日17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乙○○,冒充「奇摩購物」、郵局客服人員,佯稱因客服人員設定錯誤,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19時7分許,匯款1萬6,986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8242號卷第117-12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8242號卷第15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字第28242號卷第163-164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萬6,986元8%÷3=452元 4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A○○ 109年5月19日18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A○○,冒充「MOMO購物」、台新銀行人員,佯稱誤設其信用卡為團購購物碼,將會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19時20分至21時15分許,接續匯款19萬9,957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9日19時29分至21時29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璜山銀行樹林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樹林分行。 ③提領14筆共計24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8242號卷第123-135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偵字第28242號卷第155頁、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37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6張(偵字第28242號卷第164-165頁、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23-25、33-35、457-45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巳○○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戊○○、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9萬9,957元8%÷3=5,332元 5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寅○○ 109年5月19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寅○○,冒充「MOMO購物」、玉山銀行人員,佯稱誤設其為經銷商,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19時57分許,匯款15萬102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9日20時13分至14分許。 ②新北市○○區鎮○街00號樹林鎮前街郵局。 ③提領3筆共計1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8242號卷第137-14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8242號卷第159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3張(偵字第28242號卷第165-16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5萬元8%÷3=4,000元 6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X○○ 109年5月19日某時,撥打電話予X○○,冒充「生活工場」人員,佯稱其重複刷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16時41分許,匯款9萬9,987元至右列帳戶內。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9日16時44分至47分許。 ②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萬華分行。 ③提領4筆共計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X○○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41-345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34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9萬9,987元8%÷3=2,666元 7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B○○ 109年5月19日16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B○○,冒充網路賣家、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店員誤植訂單資料,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17時12分許,匯款2萬30元至右列帳戶內。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9日17時16分至17分許。 ②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萬華分行。 ③提領2筆共計5萬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35-33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34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2萬30元8%÷3=534元 8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T○○ 109年5月19日某時,撥打電話予T○○,冒充「MOMO購物」、上海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重複開立收據並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22時5分許,匯款2萬512元至右列帳戶內。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9日22時18分至19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銀行樹林分行。 ③提領3筆共計5萬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T○○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47-353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38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3張(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9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辰○○ 109年5月19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辰○○,冒充「MOMO購物」、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異常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22時11分許,匯款3萬123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55-35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38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3張(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編號8、9犯罪所得: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5萬元8%÷3=1,333元 10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與併案意旨書A附表編號1為同一案件) 辛○○ 109年5月23日15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辛○○,冒充「MOMO購物」賣家工作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誤植商品條碼,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3日17時28分許,匯款4萬234元至右列帳戶內。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3日17時39分至40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 ③提領2筆共計4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61-37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41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9頁、偵字第41581號卷第53頁)。 ④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131、13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4萬元8%÷3=1,066元 11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申○○ 109年5月23日14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申○○,冒充「美家惠選」、國泰世華銀行人員,佯稱誤設其為會員,將自其帳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3日15時34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3日15時54分至56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樹林分行。 ③提領2筆共計5萬8,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81-385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49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3張(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3-4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3萬元8%÷3=800元 12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丑○○ 109年6月3日12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丑○○,冒充其同事,佯稱因缺錢急用欲借款1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3日12時52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3日14時3分至7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莊中港郵局。 ③提領5筆共計9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87-39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55-456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7張(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5-4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9萬9,000元8%÷3=2,640元 13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戌○○ 109年6月4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戌○○,冒充其親友,佯稱因缺錢急用欲借款20幾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4日11時53分許,匯款3萬元(甲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4日12時11分至12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 ③提領2筆共計8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93-395頁)。 ②左列銀行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56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④收水:林弘傑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3萬元8%÷3=800元 14 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U○○ 109年6月3日17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U○○,冒充其親友,佯稱因缺錢急用欲借款5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4日匯款5萬元(甲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右列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397-401頁)。 ②左列銀行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56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少連偵字第419號卷第4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5萬元8%÷3=1,333元 【附表四】:(109年度偵字第41581號,即乙追加起訴書暨併案意旨書A,本院審理案號為:110年度訴字第308號)編號 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集團使用之手法及受害金額 詐欺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資料 主文欄 各被告參與之角色 犯罪所得計算 1 乙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蘇湘婷 109年5月23日17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蘇湘婷,冒充「ORIBS」、日盛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3日18時12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追加起訴書誤載末4碼為4143號帳戶,應予更正,下均同) ①109年5月23日18時21分至27分許。 ②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土城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 ③提領3筆共計5萬8,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湘婷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41581號卷第237-243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41581號卷第6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2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47-51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成功證明1紙(偵字第41581號卷第269、27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2 乙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曾美瑜 109年5月23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曾美瑜,冒充「蝦皮拍賣」OFFICE衣服專賣店負責人、中國信託行員,佯稱其誤植訂單數量,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3日18時14分至21分許,接續匯款2萬8,224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美瑜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41581號卷第205-20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41581號卷第6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2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47-51頁)。 ④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41581號卷第223-22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編號1、2犯罪所得: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5萬8,000元8%÷3=1,546元 3 乙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楊子瑩 109年5月23日17時3分許,撥打電話予楊子瑩,冒充網路賣家、台新客服人員,佯稱其取貨時誤簽經銷商使用單據,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3日18時32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3日18時35分至37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日盛銀行土城分行。 ③提領2筆共計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子瑩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41581號卷第153-15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41581號卷第6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47頁)。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19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2萬9,989元8%÷3=799元 4 乙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黃珮珊 109年5月23日20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珮珊,冒充「MY BRA網站」、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3日21時18分至23分許,接續匯款11萬5,369元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3日21時29分至35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土城分行。 ③提領6筆共計11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珮珊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41581號卷第279-283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41581號卷第69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45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291-29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1萬5,000元8%÷3=3,066元 5 乙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陳珮瑩 109年5月23日21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珮瑩,冒充「MY BRA 網站」、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其為經銷商,致出貨單錯誤並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3日22時2分許,匯款3萬3,987元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3日22時20分至21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郵局。 ③提領2筆共計3萬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珮瑩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41581號卷第299-30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41581號卷第71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43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31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3萬3,987元8%÷3=906元 6 乙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惠娟 109年5月23日16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惠娟,冒充「FM Shoes網站」、銀行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3日22時許(入帳時間為109年5月25日),匯款9萬9,987元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3日22時12分至18分許(入帳時間為109年5月25日)。②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城郵局。 ③提領5筆共計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惠娟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41581號卷第319-323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41581號卷第79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字第41581號卷第41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9萬9,987元8%÷3=2,666元 【附表五】:(110年度偵字第1614號,即丙追加起訴書,本院審理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8號【110年度訴字第309號】)編號 起訴書 /追加起訴犯罪事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集團使用之手法及受害金額 詐欺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資料 主文欄 各被告參與之角色 犯罪所得 1 丙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天○○ 於109年5月21日16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天○○,冒充郵局行員,佯稱其因上網購物匯款至人頭帳戶,現已查獲車手,為確認其是否為帳戶所有人,須依指示操作郵政APP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1日16時22分至26分許,接續匯款5萬8,109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1日17時10分至13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③提領3筆共計5萬8,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1614號卷第89-9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1614號卷第107-109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字第1614號卷第61-65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 5萬8,000元8%÷3=1,546元 2 丙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玄○○ 於109年5月21日16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玄○○,冒充「生活工場」、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佯稱因駭客入侵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2日0時5分至7分許,接續匯款5萬9,978元至右列帳戶內。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2日0時13分至14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號B1土地銀行蘆洲捷運徐匯廣場分行。 ③提領3筆共計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1614號卷第93-105頁)。②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1614號卷第111-11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5張(偵字第1614號卷第73-79、83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35-3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提款: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 5萬9,978元8%÷3=1,599元 【附表六】:(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9號,即丁追加起訴書附表



一,本院審理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9號【即110年度訴字第311號】)
編號 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集團使用之手法及受害金額 詐欺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資料 主文欄 各被告參與之角色 犯罪所得 1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M○○ 109年5月18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M○○,冒充「MOMO購物」、台北富邦銀行人員,佯稱誤設其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20時48分至21時19分許,接續匯款13萬4,117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8日20時53分至21時26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蘆洲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③提領8筆共計13萬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13-418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71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7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31-133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24-27頁編號53-57、60-6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3萬4,000元8%3=3,573元 2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W○○ 109年5月17日15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W○○,冒充臉書賣家之會計、郵局人員,佯稱因超商店員誤刷條碼導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0時27分至46分許,接續匯款11萬3,970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9日0時29分至52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蘆洲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蘆洲分行。 ③提領6筆共計11萬3,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W○○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19-423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71頁)。 ③路口及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5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15、135、195-199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29-31頁編號68-7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1萬3,000元8%3=3,013元 3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併案意旨書B附表編號2) 壬○○ 109年5月18日16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壬○○,冒充「86小舖」客服人員,佯稱因其簽收時誤勾分期付款選項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17時54分至109年5月19日0時13分許,接續匯款41萬9,910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8日17時58分至109年5月19日0時21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新北市○○區○○路00號安泰銀行蘆洲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蘆洲分行。 ③除壬○○匯款至帳號末四碼「0621」郵局帳戶中之99,985元遭警示圈存外,其餘遭詐騙款項均經提領完畢(共領得31萬9,925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25-432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㈡第27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91、99、149、161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6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25、133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2-13、18-19、21-24、26、28-29頁編號17-20、34-38、45-52、58、66-67)。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31萬9,925元8%3=8,531元 4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丙○○ 109年5月18日19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丙○○,冒充「101網拍」客服人員、永豐銀行行員,佯稱因其誤簽取貨單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20時26分至21時1分許,接續匯款3萬9,971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8日21時19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③提領完畢。 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85-486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91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張(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26頁編號59)。 ④存摺內頁明細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87、48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3萬9,971元8%3=1,065元 5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Q○○ 109年5月18日16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Q○○,冒充「生活工場」員工、玉山銀行人員,佯稱因駭客入侵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18時18分至21分許,接續匯款9萬9,848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8日18時19分至24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安泰銀行蘆洲分行。 ③提領7筆共計9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33-43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49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9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21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4-16頁編號24-30)。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9萬9,000元8%3=2,640元 6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併案意旨書B附表編號6) 子○○ 109年5月18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子○○,冒充「生活工場」客服人員、玉山銀行人員,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18時56分至19時54分許,接續匯款12萬16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8日19時至20時10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安泰銀行蘆洲分行。 ③提領完畢。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41-443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67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0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23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7、20-21頁編號31-33、40-44)。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2萬16元8%3=3,200元 7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C○○ 109年5月13日16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C○○,冒充「合記書局」、台中郵局總局人員,佯稱因匯款資訊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4日0時20分至22分許,接續匯款9萬6,978元至右列帳戶內。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4日0時51分至55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蘆洲分行。 ③提領5筆共計9萬6,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45-447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17頁)。 ③路口及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0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13、193-195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9-10頁編號7-1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9萬,6000元8%3=2,560元 8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至於原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部分另為免訴判決) 卯○○ 109年5月13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卯○○,冒充「金石堂網路書店人員、中國信託銀行臺北總部主管,佯稱誤設其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4日0時8分許,匯款9萬3,999元至右列帳戶內。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4日0時10分至14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③提領完畢。 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55-45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1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7-8頁編號3-6)。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9萬3,999元8%3=2,506元 9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併案意旨書B附表編號5) O○○ 109年5月18日17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O○○,冒充拍賣網站人員、郵局客服人員,佯稱因拍賣網站系統異常,誤設其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18時2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8日18時12分至14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安泰銀行蘆洲分行。 ③提領3筆共計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69-47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㈡第27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5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19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3-14頁編號21-2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2萬9,985元8%3=799元 10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併案意旨書B附表編號4) I○○ 109年5月18日前某時,以臉書暱稱「蘇子騰」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訊息,再以LINE帳號「Koyt6」向I○○佯稱購買電腦須先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19時11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巳○○林聖貿3人一組依指示前往提領,然編號10-12經警示凍結,故無犯罪所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73-474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㈡第2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11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併案意旨書B附表編號1) a○○ 109年5月18日19時20分許前某時,以臉書暱稱「蘇子騰」刊登販售電腦之訊息,再以LINE帳號「Koyt6」向I○○佯稱購買電腦須先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19時20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61-463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㈡第2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12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併案意旨書B附表編號3) V○○ 109年5月18日17時30分許前某時,以臉書暱稱「蘇子騰」刊登販售全新筆記型電腦之訊息,再向I○○佯稱購買電腦須先付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19時33分許,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追加起訴書未記載金額應予更正)。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65-467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㈡第27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13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地○○ 109年5月21日21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地○○,冒充「101原創服飾店」、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其為批撥商,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1日22時15分許,匯款4萬9,885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1日22時28分至30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號B1土地銀行蘆洲捷運徐匯廣場分行。 ③提領3筆共計4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75-47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95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7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57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34-35頁編號83-8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4萬9,000元8%3=1,306元 14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黃○○ 109年5月1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黃○○,冒充「86小舖」、台北富邦銀行人員,佯稱誤設其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19時33分許,匯款7,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8日19時46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安泰銀行蘆洲分行。 ③提領1筆8,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81-484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62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張(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9頁編號3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7,985元8%3=212元 15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G○○ 109年5月18日20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G○○,冒充「生活工場」人員、中國信託銀行行員,佯稱因門市信用卡系統異常致其個資遭開啟,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關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22時8分至9分許,接續匯款6萬8,112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8日22時13分至15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③提領2筆共計6萬7,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493-499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91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28頁編號64-65)。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6萬7,000元8%3=1,786元 16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D○○ 109年5月18日20時49分許前某時,以臉書帳號「吳宣易」刊登販售手機之訊息,再以LINE向D○○佯稱購買手機須先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8日21時44分許,匯款1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8日22時3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③提領1筆1萬3,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01-505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91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張(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27頁編號6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萬3,000元8%3=346元 17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丁○○ 109年5月21日16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丁○○,冒充銀行行員,佯稱誤設其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1日17時17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1日17時27分至28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③提領2筆共計2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07-51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87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27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32-33頁編號78-79)。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2萬9,000元8%3=773元 18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F○○ 109年5月20日19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F○○,冒充「86小舖」店員、兆豐銀行人員,佯稱因其簽收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1日17時12分許,接續匯款6萬9,108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3萬9,985元,同一次遭詐騙而匯款之2萬9,123元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1日17時24分至19時13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地點不詳、新北市○○區○○○路0號B1土地銀行蘆洲捷運徐匯廣場分行。 ③提領5筆共計6萬9,000元(追加起訴書漏載2筆共2萬9,0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F○○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13-52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67頁)。 ③路口及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2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59、191頁、少連偵字第416卷㈡第32-33頁編號76-77、80)。 ④被害人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份(本院訴字第311號卷第131-13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6萬9,000元8%3=1,840元 19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甲○○ 109年5月21日16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甲○○,冒充網路購物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其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2日2時12分至13分許,接續匯款11萬8,940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2日02時13分至14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號B1土地銀行蘆洲捷運徐匯廣場分行。 ③提領7筆共計11萬8,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23-53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68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7張(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35-37頁編號87-9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1萬8,000元8%3=3,146元 20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亥○○ 109年5月21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亥○○,冒充「ORBIS」、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導致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1日21時18分至23分許,接續匯款3萬1,962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21日21時29分至30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號B1土地銀行蘆洲捷運徐匯廣場分行。 ③提領2筆共計3萬2,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33-537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67-168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33-34頁編號81-82)。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3萬1,962元8%3=852元 21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b○○ ○ 109年5月31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b○○○,冒充其親友,佯稱投資做生意欲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2日14時10分許,匯款1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2日14時23分至42分許。 ②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全聯蘆洲忠義店。 ③提領8筆共計15萬元,及跨行轉帳1筆2萬9,900元(共17萬9,9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39-54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03頁)。 ③路口及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5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155、227頁、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㈠第40頁、卷㈡第38-40頁編號94-101)。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7萬9,900元8%3=4,797元 22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未○○ 於109年6月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未○○,冒充其親友,佯稱投資做生意欲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2日16時30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巳○○林聖貿3人一組依指示前往提領,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圈存,故無犯罪所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43-545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0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3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併案意旨書C附表編號3) J○○ 109年5月17日15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J○○,冒充「101原創」售衣網站員工、郵局客服人員,佯稱誤設其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7日17時22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7日17時28分至29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泰山分行。 ③提領2筆共計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47-55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32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少連偵字第375號卷㈠第15頁背面)。 ④高雄縣仁武鄉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55、557、561-56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2萬9,985元8%3=799元 24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併案意旨書C附表編號1) 庚○○ 109年5月14日17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庚○○,冒充「MOMO購物」客服人員、第一銀行客服主任,佯稱誤設其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7日14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7日14時23分至24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泰山分行。 ③提領3筆共計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65-566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32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1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6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5萬元8%3=1,333元 25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併案意旨書C附表編號5) 癸○○ 109年5月17日16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癸○○,冒充網路賣家、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其為會員,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7日17時許,匯款1萬9,123元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7日17時6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泰山分行。 ③提領1筆1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73-576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32頁)。 ③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77-578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萬9,000元8%3=506元 26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併案意旨書C附表編號2) 酉○○ 109年5月16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酉○○,冒充「金石堂」客服人員、郵局人員,佯稱因內部操作錯誤造成其損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6日23時17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6日23時34分至35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③提領2筆共計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83-587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32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0-11頁編號12-13)。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2萬9,985元8%3=799元 27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併案意旨書C附表編號6) L○○ 109年5月17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L○○,冒充「奇摩拍賣」賣家、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超商店員疏失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7日20時18分許,匯款2萬9,924元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7日20時25分至26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合庫商銀泰山分行。 ③提領2筆共計2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89-59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32-133頁)。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截圖2張(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9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2萬9,000元8%3=773元 28 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併案意旨書C附表編號4) 宙○○ 109年5月17日16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宙○○,冒充「奇摩購物」、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佯稱誤設其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7日20時35分許,匯款1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內。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5月17日20時41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泰山分行。 ③提領1筆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中證述(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601-604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416號卷㈡第133頁)。 ③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份(少連偵字第359號卷㈠第59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八編號9、附表九編號13、14所示之物沒收。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萬9,985元8%3=532元 【附表七】:(109年度偵字第23813、29483號,即戊追加起訴書附表,本院審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8號)編號 起訴書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集團使用之手法及受害金額 詐欺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資料 主文欄 各被告參與之角色 犯罪所得 1 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李麗玉 109年6月2日13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李麗玉,冒充其親友,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3日14時32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3日15時34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新莊銀行。 ③提領1筆10萬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麗玉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61-62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9483號卷㈡第117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0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16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10萬元8%3=2,666元 2 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張慶華 109年6月2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張慶華,冒充其友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2日12時46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2日12時51分至52分許。 ②新北市○○區○○街000號蘆洲區農會。 ③提領2筆共計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慶華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63-65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9483號卷㈡第10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5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㈡第39頁正反面) ④存摺內頁明細1份、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截圖共5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49-15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3萬元8%3=800元 3 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吳秋蘭 109年6月2日9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吳秋蘭,冒充其友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2日14時28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2日14時45分至46分許。 ②新北市○○區○○街000號全聯蘆洲忠義店。 ③提領2筆共計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秋蘭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66-68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9483號卷㈡第103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㈡第40頁反面) ④郵局存摺封面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通話紀錄截圖共4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61-162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3萬元8%3=800元 4 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王南菊 109年6月1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王南菊,冒充其親友,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3日12時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3日13時15分至17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段0號B1全聯新莊中港店。 ③提領3筆共計4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南菊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69-71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9483號卷㈡第122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1份(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69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4萬9,000元8%3=1,306元 5 戊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吳錦鳳 109年6月3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吳錦鳳,冒充其友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3日13時24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6月3日14時35分至109年6月4日11時3分許。 ②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幸福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新莊化成路郵局。 ③提領3筆共計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錦鳳於警詢中證述(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72-73頁)。 ②左列金融機構交易往來明細1份(偵字第29483號卷㈡第122頁)。 ③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02、110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對話紀錄截圖2張(偵字第29483號卷㈠第172、173頁)。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①車手:戊○○ ②把風、協助傳達提款指令:巳○○ ③交水、開車搭載共犯前往:林聖貿 戊○○、巳○○林聖貿各自取得犯罪所得:6萬元8%3=1,600元 【附表八】:被告戊○○109年5月26日之扣案物編 號 物品 卷證出處 備註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20022號卷第125頁) 編號1-8為人頭帳戶資料 2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3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4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7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8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9 iPhone手機(含SIM卡)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20022號卷第137頁) 被告戊○○所使用之聯絡工具。 10 現金新臺幣14萬元 被告戊○○所持有之洗錢財物(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 【附表九】:被告戊○○109年5月27日之扣案物編 號 物品 卷證出處 備註 1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20022號卷第147-149頁) 編號1-12為人頭帳戶及證件資料 2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3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4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編號6之帳戶有用於附表四編號1-3提款使用 7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編號7之帳戶有用於附表三編號10提款使用 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9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10 中國信託銀行(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編號10之帳戶有用於附表三編號11提款使用 11 簡昱蓁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1張 12 胡紹怡身分證影本1張 13 ASUS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 編號13、14為戊○○用以操作、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使用 14 ADATA隨身碟1個 【附表十】:共同被告巳○○109年5月26日之扣案物編 號 物品 卷證出處 備註 1 iPhone手機(含SIM卡)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20022號卷第127-129頁) 被告巳○○所有,於109年5月26日前用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之工具 2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編號2-12為人頭帳戶及證件資料 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4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7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8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9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10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 11 羅美玲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1張 12 彭榆晏身分證影本(正反面)2張 【附表十一】:共同被告林聖貿109年5月26日之扣案物編 號 物品 卷證出處 備註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20022號卷第157-161頁) 編號1-19為人頭帳戶資料 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4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5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6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7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8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9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10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11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12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13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14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1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1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17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1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20 現金新臺幣19萬元 編號20之現金: ①其中5萬9千元為提領之詐欺款項,暫由共同被告林聖貿保管(含有未據起訴之詐欺款項),尚未上繳詐騙集團即遭員警扣案。 ②其餘13萬1千元則為由共同被告林聖貿所保管,因共同從事車手而尚未分配之報酬。 說明:編號20之款項均為共同被告林聖貿持有支配,已於共同被告林聖貿案件中諭知沒收。  21 OPPO手機(含SIM卡)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與本案無關 22 iPhone手機(含SIM卡)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林聖貿所有,於109年5月26日以前用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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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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