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99號
PCDM,111,訴,399,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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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暉勝



選任辯護人 王淨瑩律師
楊軒廷律師
金冠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0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暉勝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暉勝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 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將來可能為規避 刑責而逃亡之可能性相當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 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而於 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11年5月10日再次訊問被 告後,並依卷內各證據資料,堪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又本案雖業於111年5月10日辯論終結,並訂於 111年6月21日宣判,然本件被告仍得上訴,即尚有保全被告 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並確保日後之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 進行。參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為延長羈押處分 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 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 期間 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蘇記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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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