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家誼
代 理 人 朱立偉律師
徐子騰律師
被 告 葉璧誠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20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33號),聲請交付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丙○○為手機遊戲「白髮謠」 (下稱本案遊戲)之遊戲玩家之一,於108年11至12月間遭 被告己○○及其他網友於本案遊戲中多次以不實言論詆毀貶損 聲請人之名譽,遊戲化名「丁○○」之人指稱「某人跟菸(即 被告)約出來時候,還問要不要包養她,真夠噁,呵呵」, 被告(遊戲化名:香菸的氣息)也稱:「你不是都要找男人 包養嗎」,均以此等惡意言論攻擊聲請人,藉以誤導本案遊 戲中其他網友對聲請人之人格評價形成負面貶損。實則聲請 人與被告因多次於遊戲中組隊,時常與被告於日常生活中傳 訊息,兩人對話多半為無意義之閒聊或討論遊戲內容,從未 有聲請人向被告要求包養情事,聲請人也不是援交妹,更無 向網友要求包養,此等言論對聲請人屬惡意詆毀及集體網路 霸凌。原駁回處分及原不起訴處分均認其他網路遊戲參與者 無法從被告所發表之文字得知聲請人之社會真實身分,且網 路虛擬人格不受刑法保護,然網路世界之身分代號對於在該 特定網站活動之社群而言,仍具有足資辨識之仿人格特質同 一性,無從據以否定帳號在網路世界中從事網路活動所表彰 之人格,名譽之保護不因場域改變而有不同。聲請人以「花 沐」於本案遊戲中活動,與他人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 ,顯已經建構該化身在社群裡的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該網 路化身之名譽保護,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原駁回處分 及不起訴處分均有違誤。況被告及其他網友在本案遊戲公共 頻道中之留言已足以特定被告所指涉之對象為化名「花沐」
之聲請人,且聲請人與被告在現實生活中均有見面及互動過 ,被告也有邀請聲請人加入過LINE群組,可見被告與其他網 友私下均有透過LINE交流通訊,是所稱包養之內容,顯然是 其等所述之不實內容,足以誹謗聲請人之名譽甚明,因此導 致本案遊戲中其他網友也可知悉聲請人之社會真實身分等相 關訊息,並依被告所指內容續為散布,其他網友當可知悉「 花沐」可連結到真實世界之特定人,並透過被告提供之其他 資料,限縮範圍至曾與被告見過之聲請人。聲請人係以社群 軟體FACEBOOK登入本案遊戲,是網友甚有取得聲請人照片之 情形,對聲請人之外貌長相均有所認識,難認無法推測聲請 人之社會真實身分。是被告之犯罪嫌疑已屬明確,依法應為 起訴,爰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二、聲請意旨就被告「丁○○」、「乙○○」、「甲○ 」、「戊○○○ ○○」認涉犯誹謗罪聲請交付審判部分:
(一)按交付審判乃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 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係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 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乃告訴人對於原檢察官所為不起訴 處分聲請再議後,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 議為無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為駁回再議 之處分者,告訴人始得對該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 判,則告訴人就未經再議無理由駁回之案件,向法院提出 交付審判之聲請,其聲請程序自非合法。
(二)查聲請人主張上開被告涉犯誹謗罪嫌部分,經聲請人向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後,經該署檢察官審核後,認 此部分查無上開人等之年籍資料,而於109年10月13日簽 結,此有該署109年度他字第1725號簽附卷可參(見北檢 他卷第221至223頁),故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 訴之處分,自非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駁 回再議處分書審核之範圍內,即未經實體上再議有無理由 之審認,參以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交付審判難 謂合於法定程式要件,且無從補正,程序並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聲請意旨就被告己○○涉犯誹謗罪聲請再議之程序部分: 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聲 請人以被告涉犯誹謗罪嫌而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 ,於民國110年1月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133號為不起訴處分
,嗣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認其再議無理 由而於111年1月3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20號為駁回再議 之處分,已於111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此有高檢署送達回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於111年1月24日委 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處分 書、蓋有本院收狀戳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各1份、刑事委 任狀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其聲請程序應 屬合法。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 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 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 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 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 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 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 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 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 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 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 將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 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 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 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 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 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 不同之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 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 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 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方屬妥適。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 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 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 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即與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有 間。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 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 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保護 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 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 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 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誹謗之特定人為何 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 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 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
(二)觀諸本案遊戲之玩法,在同一時間組隊一起玩的人並不多 ,遊戲進行時尚得在共用對話頻道進行對話,且對話中也 僅會顯示各該玩家之暱稱如「玥沛擬」、「乙○○」、「花 沫」(即聲請人)、「甲○ 」、「森鹿」、「狼人抓」 、「葉傾城」、「芮樂萱」、「香菸的氣息」、「戊○○○○ ○」、「默辰」、「洋紹」等,業據聲請人提出遊戲畫面 截圖附卷可佐(見北檢他卷第19至51頁),是在本案遊戲 進行中,僅會顯示該場選擇遊戲角色及角色任務,在共同 對話頻道中也僅有顯示玩家的暱稱,是除聲請人自己以外 ,尚無其他資料足徵本案遊戲之其他玩家得以從遊戲中得 知該暱稱或角色所指之人之真實身分,或得以聯結到現實 中個人資料。聲請人及被告在本案遊戲中也與其他玩家相 同,分別使用「花沐」及「香菸的氣息」作為暱稱,被告 雖有在本案遊戲對話時,回應暱稱「丁○○」玩家所稱「某 人跟菸約出來的時候,還問要不要包養她,真夠噁,呵呵 」,而稱「妳不是都要找男人包養嗎?」等語,然被告於 對話前後內容中,均未曾提到聲請人之真實姓名或其他與 聲請人身分有關之個人資料,其他本案遊戲中玩家當無從 知悉聲請人之身分,僅知道是暱稱「花沐」之人而已,則 該留言內容顯不足以影響聲請人於真實社會生活中之人格 評價,客觀上難認被告所發表之文字內容足以誹謗聲請人 之名譽。況觀諸對話前後脈絡,當時「丁○○」並未明說其 所指涉之對象為何人,係聲請人立即跳出來回應,被告始 回應上開內容,此一話題也並非被告主動在本案遊戲中指
涉聲請人有要給人包養,亦難認有何誹謗之犯意可言。至 聲請意旨所指其他網友對聲請人之惡意發言部分,聲請交 付審判並非合法,已如前述,自無須於此再為審酌,附此 說明。
(三)又縱然被告與聲請人私下有認識之情,並有以通訊軟體LI NE聊天聯繫,然於本案遊戲中其他玩家或網友對於此情當 無從知悉,也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將其與聲請人之對話截圖 張貼於本案遊戲之對話中,或有其他意圖使他人於本案遊 戲中得知聲請人真實身分之舉。縱然於本案遊戲中之其他 網友藉由現實生活中之管道因而推測或得知聲請人之相關 資訊,均係其等之個人行為,被告既並未於本案遊戲中揭 露任何聲請人之個人資料,自無從認為與被告於本案遊戲 中之行為有何關聯,不足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觀諸被 告所提與聲請人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聲請人有在跟被告 私下對話時提到「那我給你養好了」,被告則回覆稱「噗 哥很窮」,且在遊戲中聲請人亦以暱稱「花沫」張貼「45 服七仙香菸的氣息葉壁(璧之誤)誠先生,我呢不缺男人 也不可能看上下三爛,很抱歉啊,拆穿你假高戰卻在想騙 錢的手法,至於騙砲呢,我可記得你那時候天天打電話給 我一直講你乾妹木目木怎的樣的黏你還一直要單獨約你呢 」等語,此有對話紀錄及截圖資料附卷可參(見北檢他卷 第147至165頁),是聲請人確有自己跟被告提及「那我給 你養好了」等語,依常情而言確無法排除被告看到此訊息 會解讀為聲請人有要包養之意思,反而是聲請人不斷在本 案遊戲中提及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不斷對被告為攻訐,未見 被告有何其他對聲請人非善意之發言,故被告基於此情, 縱於本案遊戲中為上開言語,也無從認為有何誹謗之犯意 。聲請意旨認被告此言係指涉聲請人長期以來均有遭男人 包養之習慣,應有誹謗之犯意云云,然被告僅稱「你不是 都要找男人包養嗎?」,並非以肯定之語氣敘述,而係仍 有疑問之意思,況被告如有誹謗之意思,大可更進一步指 出聲請人有何希望他人包養之相關事實或明確敘述,當更 能使聲請人之名譽受到貶損,被告亦未如此為之,僅係回 覆其他網友先前之發言而已,尚無從憑此推論有何誹謗之 犯意,聲請意旨並無可採。
(四)綜上,被告於本案遊戲中留言上開文字內容,在客觀上難 認聲請人有因此致有何名譽或社會客觀評價遭到減損之可 言,主觀上也不足認為被告有何誹謗犯意,無從認為構成 誹謗罪嫌。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現存之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有涉犯
聲請人所指之誹謗罪嫌,亦無不利被告且足以動搖原不起訴 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事實認定及處分決定之事證,未經檢 察機關調查或斟酌,或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所載 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 審判之事由存在。參諸前開規定,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 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 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聲請人聲請意旨指摘原不起訴處 分及駁回再議處分理由不當,偵查程序顯有嚴重瑕疵云云, 均不足採。從而,本案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