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郭彥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助鞠字第4277號執行指揮書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僅收到105年執助鞠字 第4277號之1指揮書,並未收到數罪併罰裁定主文,使聲明 異議人無法抗告,侵害其權益,為此聲明異議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應執 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 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 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㈠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3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 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059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㈣另因妨害自由、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4月、4 月、4月、3月確定;㈤再因竊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9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㈥另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各罪,嗣 經臺灣臺北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1年9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執 助字第427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05年執助鞠字第4277號執行指揮書之判決法院欄亦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件欄亦載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判決(裁定)正本(105 年聲字第2326號)1 份」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05 年執助鞠字第4277號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案卷查明無訛。故受刑人聲明異議所指 之執行案件,其所執行者乃臺灣臺北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 2326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依上開說明,受刑人如對依定 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 之法院即臺灣臺北法院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異 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