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成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 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 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 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 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 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 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 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各法院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判決, 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9月 28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 拘役60日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5罪宣告
刑之總和(即拘役11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 得重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 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90日),此外,復不得逾 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拘役120日之上限。準此,爰依 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 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 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楊家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3/10 109/3/23 109/3/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4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4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判決日期 110/08/18 110/08/18 110/08/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9/28 110/09/28 110/0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4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4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47號 編號1-3經臺北地院110年審簡字第103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1-4經臺北地院111年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0日(臺北地檢111年執更字第386號即新北地檢111年執更助字第209號)
受刑人楊家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3/10 109/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2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10號、第139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 110年度簡字第4167號 判決日期 110/10/14 110/11/0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 110年度簡字第41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1/15 110/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47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7號 編號1-4經臺北地院111年聲字第3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0日(臺北地檢111年執更字第386號即新北地檢111年執更助字第2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