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86號
PCDM,111,聲,1486,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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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判處有期徒3月確定、108 年度訴字第11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2罪)確定,上開2 案件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7月確定,合計有期徒刑2年7月(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 予補充),於民國110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 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70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4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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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