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沈宜蓁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周明青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宜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沈宜蓁因被告周明青違反證券交易法 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出 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 ,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周明青(下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0萬元,由具保人沈宜蓁繳納現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5年刑保字第200號國庫存 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 、居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 告到案,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 卷可憑。又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