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李世耀
被 告 詹雅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8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 規定,起訴既違背程序規定,且不得補正,即應駁回其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 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宣示判決在案 ,原告於同年6月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法警 室收狀戳足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