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295號
PCDM,111,簡,2295,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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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7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武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7行所載「14時57分許」應更正為「14時21分許」;證據並 所犯法條一、第4行所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應更正為「 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現場照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陳武吉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然並未就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 方法,是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 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僅將被告之前科 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 酌事由,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武吉正值青壯,竟不 思以己力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偵卷第 4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查被告竊取之蓋斑鬥魚3條及孔雀魚10條,業經扣案並發還 告訴人徐君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贓(證)物認 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1頁);至未扣案之漁網1 個,為被告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然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392號
  被   告 陳武吉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武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簡字第7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85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易50 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執 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110年11月6日14時57分許,在徐君藩位於新北市 ○○區○○街00巷0弄0號住處門口,見徐君藩所有之蓋斑鬥魚3條 及孔雀魚10條分別置於石頭缸及塑膠花盆內,而無人看管, 即以漁網撈捕蓋斑鬥魚3條及孔雀魚10條(總價值約新臺幣2 40元,業已發還),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離去,嗣徐君藩發覺蓋斑鬥魚3條及孔雀魚10條遭竊 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君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武吉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徐君藩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共8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曾受 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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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