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渲宸
陳明送達址:新北市○○區縣○○道0段 00巷0號1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6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渲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邱渲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 「請朱露茜代為繳納伊向他人借款之利息」予以刪除(刪除 理由:經本院電詢告訴人陳稱,該筆借款係其所借,並非被 告所借,伊只是要被告幫忙還一期的利息錢,被告當初有答 應要幫忙還,但後來卻沒有付款,該筆貸款伊已經自行還掉 等語【見本院卷附電話紀錄表】,既然上開借款並非被告所 借,故與本案無涉,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如聲請所指之訛詐方式使告訴 人交付財物,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 被告訛詐所得382,000元,扣除已返還告訴人之43,000元( 見111他338號卷第27頁訊問筆錄、第29頁分期清償債務契約 )外,其餘339,000元仍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賠 償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2項、第4 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651號
被 告 邱渲宸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3樓 送達新北市○○區縣○○道0段00巷0 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渲宸為朱露茜之友人,邱渲宸明知其並無資力清償借款,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 、9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八里區渡船頭附近,向朱露茜佯稱 :子宮潰爛,須開刀拿子宮、血崩、需化療、父親往生需過 戶房子、請朱露茜代為繳納伊向他人借款之利息云云,致朱 露茜陷於錯誤,同意出借附表所示款項予邱渲宸。嗣朱露茜 要求返還款項,邱渲宸拒不見面,朱露茜始悉受騙。二、案經朱露茜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渲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朱露茜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與告訴人間 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分期清償債務契約、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11年2月 24日振行字第1110001099號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7 日北總企字第1110000674號函在卷可佐(被告無就醫紀錄) 等在卷可資佐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附表:
編號 日期 金額(新台幣) 交付方式 1 110年8月23日 3萬元 匯款至邱渲宸指定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0年9月2日 3萬元、3萬元 同上 3 110年9月3日 3萬元 同上 4 110年9月7日 5000元 同上 5 110年9月15日 1萬2000元、8000元 同上 6 110年9月21日 3萬元 同上 7 110年10月15日 3萬元、3萬元 同上 8 110年10月16日 3000元 同上 9 110年10月19日 2萬元 同上 10 110年9月間某日 4萬9000元、7萬5000元 現金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