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辰勇選任辯護人 黃匡麒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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