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桀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53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玖肆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李桀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毒偵字第53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 年6月,並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淨重0.3973公克,驗餘淨重0.3946公克)為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332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11年6月7日期滿 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米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自屬違禁物,且 係被告施用剩餘之毒品,是依前揭說明,應沒收銷燬之, 故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塑膠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 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 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