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70號
PCDM,111,單禁沒,770,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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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金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783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華金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837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扣案吸食器1組、 電子磅秤2臺、分裝袋4包、殘渣袋4個,均為被告所有且供 被告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 83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相關案卷在卷可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 ,並供施用毒品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11 0年度毒偵字第7837號卷第7頁背面),為被告為本件犯行所 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0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品項、數量 1 吸食器1組 2 電子磅秤2台 3 分裝袋4包 4 殘渣袋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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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