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毒偵字
第111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698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壹玖叁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壹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 年毒偵字第1117號被告陳慶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4193 公克,驗餘淨重0.4164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 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 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