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31號
PCDM,111,單禁沒,731,202206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萍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
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零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參點零壹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鈺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77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725公 克,驗餘淨重0.070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前淨重3.0713公克,驗餘淨重3.0161公克),均係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 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 字第2077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見偵字卷第76頁)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3.0173公克,驗 餘淨重3.0161公克)、米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725公 克,驗餘淨重0.070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 院106年5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 卷(見偵字卷第35頁、第79頁)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 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甲基安非他 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 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 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