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25號
PCDM,111,單禁沒,725,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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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桑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5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拾參點參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參包(驗餘淨重拾點肆零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55號被告王桑本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 之海洛因2包(共計淨重13.39公克、驗餘淨重13.36公克、 純質淨重4.3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3包(共計淨重10.411 5公克、驗餘淨重10.408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王桑本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 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粉末2包、白色或透明晶體13包, 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 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60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1 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附 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 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分別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3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 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



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 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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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