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785號
PCDM,111,交簡,785,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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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GUSTIN JOJO ACEBEDO(中文姓名:阿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5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GUSTIN JOJO ACEBED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3至5行所載「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已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刪除、第7行所載「晚間11時28分 許」應更正為「晚間11時15分許」;證據補充「財團法人工 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份」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 能力皆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 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 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酒後 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導;被告AG USTIN JOJO ACEBEDO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36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 標準,仍執意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 罔顧公眾行之安全;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 職業(見偵卷第6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又被告係菲律賓國籍人士,以移工名義來臺居留,居留效期 自民國107年9月13日至113年9月13日,且無前科,此有被告 個人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 本案所犯之罪非屬重罪,其於犯後坦認犯行,經此警詢、偵 查等訴訟程序,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堪 認尚無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鄭朝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652號
  被   告 AGUSTIN JOJO ACEBEDO (菲律賓籍)
            男 36歲(民國74【西元1985】年11  月15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             ○區○○街00○0號3樓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居留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GUSTIN JOJO ACEBEDO(中文譯名阿喬)自民國111年3月 19日晚間9時45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45分許止,在新北市 土城區臺北捷運海山站附近友人之宿舍飲酒,飲畢後明知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45 分許,自上開友人宿舍騎乘無車牌之電動自行車離去返回宿 舍,嗣於同日晚間11時28分許,行經新北市土城區自強街25 巷口,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36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GUSTIN JOJO ACEBEDO於警詢及偵 訊中坦承不諱,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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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