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77號
PCDM,110,訴,377,2022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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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相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5
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楊濬紳(業已審結)與李篲(起訴 書誤載為李蔧,原名李曼綾)原係夫妻,同案被告楊濬紳因 懷疑李篲與告訴人黃柏叡間有通姦之情事,遂委請徵信業者 調查,於民國108年8月8日凌晨1時許,發現李篲與告訴人投 宿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好行旅(起訴書誤載為三號 行旅飯店)1102號房,遂與被告田相賢及同案被告陳政傑李政育(該2人業已審結)及范綱欽范綱欽涉犯傷害等罪 嫌,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一同至上開1102號房門外 ,被告田相賢及同案被告楊濬紳陳政傑李政育共同基於 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利用櫃台人員致電告訴人告知其車輛 遭撞毀,告訴人開門欲外出查看之際,未得告訴人同意,強 行進入上開1102號房內。因認被告田相賢涉犯刑法第306條 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9年12月2日繫屬於本 院後,被告田相賢業於111年6月12日死亡乙節,有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2日新北檢德器109偵28536字第109012 4229號函上蓋有本院收狀戳及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死亡證明 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330號卷第7頁 、110年度訴字第377號卷第38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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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