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4號
CHDV,111,訴,64,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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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律師
被 告 楊勝凱



陳水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間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被告陳水波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為被告楊勝凱之債權人,被告楊勝凱迄 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439,255元及自民國93年4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15%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而被 告楊勝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89年 9月11日設定附表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 被告陳水波,約定存續期間為89年8月31日至89年11月30日 ,清償日期為89年11月30日,依民法第125條、第880條,被 告陳水波對被告楊勝凱之債權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 且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亦未行使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歸 於消滅,然被告楊勝凱怠於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被告間抵 押權及所擔保債權關係存否不明,致原告對被告楊勝凱之債 權有不能受償之危險,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原告為保全其上開債權,爰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 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 規定代位被告楊勝凱請求被告陳水波應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 定登記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 後,五年間不行使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亦有明文。再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 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其存在。經查:原告 為被告楊勝凱之債權人,以及系爭抵押權約定存續期間於89 年11月30日屆滿,清償日期為89年11月30日,則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4,000,000元債權,自約定清償日期89年11月30日 起算15年,已於104年11月30日罹於消滅時效,又抵押權人 即被告陳水波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即109年11月30日) 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於109年11月30日歸於消 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因此,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既不存在,則從屬之系 爭抵押權即歸於消滅,亦不存在。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系 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債務人怠於行使 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 利。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 告間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歸於消滅,則抵押權形 式上繼續存在於系爭土地,顯將妨礙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 行使,惟有權請求除去該妨害之被告楊勝凱未行使權利請求 被告陳水波塗銷系爭抵押權,顯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事,原 告既為被告楊勝凱之債權人,其代位楊勝凱訴請被告陳水波 將系爭抵柙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及所擔保 之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 ,代位楊勝凱請求被告陳水波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 銷,均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㈣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人及 應有部分 抵押權登記日期及字號 共同擔保地號及 擔保債權總金額 1 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楊勝凱 21/336 89年9月11日 溪資字 第078030號 共同擔保地號:大竹段597、599、600地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 4,000,000元 2 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楊勝凱 21/336 同上 同上 3 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楊勝凱 21/336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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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