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90號
CHDV,111,訴,490,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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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超豐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 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111年司促字第2021號)支付命令,嗣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時,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3日以111年 度補字第223號裁定其應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831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8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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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豐蔬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