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86號
CTDV,106,補,586,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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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郭兆熙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原告與被告清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5,
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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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