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73號
CHDV,111,補,373,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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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林佑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潤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
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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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