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劉忠原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景茹、徐柏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