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黃士維
黃俊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健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全部資料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及
員林市○○○段000○00000地號地籍圖謄本及重測前員林鎮番子
崙段374、372、299地號舊土地登記謄本(資料勿遮掩)及地
籍圖謄本。
二、提出現場照片(系爭農舍及原告二筆土地相關位置)。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9萬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