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2號
CHDV,111,補,282,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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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劉錦堂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原裕、陳易成等二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彰化縣○○鎮○○巷00
號建物二樓陽台外推部分拆除,請陳報上開陽台外推占用原告鹿
港鎮文開段671地號土地約略面積?其市值約多少?並預估算拆
除費用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補繳裁判費(本件
若低於新台幣50萬元,將移簡易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補提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地籍圖謄本(含被告建物之基地
)。
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檢署110年偵字第882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影本全部。
再確認被告是起訴狀所載之兩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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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