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1年度,2號
CHDV,111,聲再,2,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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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王淑瓊
上列當事人確認界址事件,對本院110年再簡抗字第2號確定民事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須具備 之程式,亦為同法第505、507條準用之規定。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再簡抗字第2號民國110年7月7 日所為確定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 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744號 裁定其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裁定 駁回其再審聲請,此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送達予再 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迄今未繳納 (嗣具狀所附影本繳費單據,乃以前案件之裁判費,並非本 件應行補繳者)。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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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