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81號
CHDV,111,司聲,181,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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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呂俊樟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
一、提出系爭事件訴訟費用計算書(載明項目、金額),及釋明費
用額之證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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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