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81號聲 請 人 呂俊樟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一、提出系爭事件訴訟費用計算書(載明項目、金額),及釋明費 用額之證書。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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