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50號
CHDV,111,司聲,150,202206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買雅正等二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收件回執
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