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買雅正等二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催告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收件回執 原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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