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謝秉育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本息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88,8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暫免徵收裁
判費2 分之1 即8,37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8,370 元(計算式:16,741元-8,371 元=8,370 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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