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00號
CHDV,111,司票,600,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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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蘇姿靜
上列聲請人蘇姿靜因與相對人廖妙霓(即廖涵婷即蘇涵婷)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蘇姿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二、確認本件聲請人究竟為何人?(依照商業登記資料,潤昇當
鋪係廖玉雲所獨資)
三、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
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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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