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59號
CHDV,111,司拍,59,2022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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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增益
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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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