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莊亞儒
上列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中支票發票人姓名「蔡亞儒」之記載,應更正為「莊亞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